- 依據《勞動基準法》,農曆除夕及春節(初一至初三)為國定假日。
- 若勞工於國定假日出勤,雇主應加倍發給工資。例如,月薪36,000元的勞工,日薪為1,200元(36,000元 ÷ 30日),出勤8小時應再加發1,200元。
- 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休息日出勤2小時以內,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加給1又1/3倍;超過2小時部分,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加給1又2/3倍。例如,時薪150元的勞工,出勤8小時的加班費約為1,900元。
- 依《勞動基準法》第36條規定,例假日原則上不得出勤,除非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
- 企業可透過8週彈性工時,將原定休息日與工作日對調,以形成連續假期。例如,將2月8日的休息日與1月27日的工作日對調。
- 若原休息日調整為工作日,當天出勤的薪資比照一般工作日計算。
- 雇主需徵得勞工同意,方可於休息日或國定假日安排加班。
- 依《勞動基準法》第32條規定,每日加班時數不得超過4小時,每月加班時數不得超過46小時。
- 依《勞動基準法》第32條之1規定,經勞工同意,可以補休方式代替加班費,但需符合相關規定。
- 時薪制勞工於國定假日或休息日出勤,薪資計算方式與月薪制勞工相同,均需依規定加給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