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有機會重返職場,你最想在入職前聽到什麼忠告?
我最想聽見的,是電影《寒戰》裡的一段經典台詞:
每一個機構、每一個部門、每一個崗位都有自己的遊戲規則。不管是明是暗,第一步學會它,不過好多人還沒有走到這一步就已經死了,知道為何?......自以為是。
這句話一語道破職場殘酷的真相。真的,職場不是拼努力,而是拼誰更懂規則。 那麼,我問你一個問題: 你知道你現在的公司有哪些「明規則」跟「暗規則」嗎?知道怎麼找到它們嗎? 如果你猶豫了幾秒,或是不知道答案,那這集內容,你就真的要看下去。
什麼是「職場規則」?
規則是什麼?簡單來說,就是「你什麼能做、什麼不能做」的界線。 從國家的角度來說,是法律;從公司角度,就是「員工守則」、「工作職掌」以及公司內部那一大堆的「規章辦法」...等。但這些條文又臭又長,我們怎麼抓住重點? 很簡單:你只要搞清楚哪些規則可以直接「終結你的職場生命」;還有哪些可以「救你一命」!
【職場三大明規則】搞懂這些,別被老闆的一句「解雇」嚇死
明規則一:政府法規(勞基法)
很多人不知道,其實老闆想解雇你,並不是他隨便一句話就能讓你走。 雖然勞基法第11、12條列出11種公司可以開除你的理由,比方說從公司歇業、業務緊縮、曠職、打人、洩漏機密...等,每一條都可能讓你一秒離職。但這些法定的「解雇條件」是不是成立,並不是老闆說了算,而是要看法院的判決判例,像是: 一、公司虧損不能只是老闆嘴巴說說,通常要有一定的時間來判斷。
(最高法院 100 年度台上字第 1057 號民事判決)
二、因「業務性質變更」而進行裁員,關鍵在於對員工是否盡到「安置義務」。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957號判決)
三、主張勞工「不能勝任工作」,雇主必須盡到完成「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399號判決)
四、違反「勞動契約、工作規則」究竟算不算情節重大,不是由公司來定義。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599 號判決)
五、是不是「營業秘密」不是老闆說了算。
(刑法317、318-1&營業秘密法)
以上這些僅是常見的爭議,實務上已經有不少的判決,我在這就不一一列舉。不過,由於法律的問題較為專業,而且有時在個案上存在著不小的差距。若有需要的人,建議可以利用各縣市政府勞動局所提供免費法律諮詢服務。
在這我們僅強調一個觀念:「公司通知解僱,就是終止勞動契約。既然是契約,就表示雙方有一定的平等性。這過程...絕對不該是像平日上班,主管可以用上對下命令式的方式進行。」若是不清楚自己有哪些權益以及如何應對?可以去聽一下下面我的免費課程,因為內容有點多,我在這裡就不重複。
面對裁員 & 員工改善計畫 PIP 我該怎麼辦?

明規則二:勞動契約
你是不是曾經被交代做一堆「本來不是你該做」的事? 這就是重點:你的職務內容、工作時間、報到地點...其實都寫在你入職時的「聘僱書Offer letter 」或是記載在「工作職掌」之中。問題是,大部分人根本沒留底。結果變得一切以老闆、主管說得算。 所以,不論你公司有沒有提供上面文件,建議你:保留好你應聘時招募網站的資料、主管交辦紀錄(請注意:這裡指的是交辦某項業務而不是交辦某個工作內容),這樣做是避免萬一將來公司亂來,你至少能自保。
補充說明:
這裡說的,不是勞動契約認定的問題。若有興趣了解這問題的人,可以去參考勞動部網站,關於「勞動契約之認定及重要權益」的說明。
明規則三:公司工作規則
你還記得你第一次拿到員工手冊的時候,是先去翻看哪些規定?獎金?福利?還是假期? 都錯了!你該先翻「獎懲條例」、「員工行為規範」。
這些東西才是公司未來要不要資遣你或是扣你績效的依據。
千萬不要發生公司認為違反這些事情是情節重大,而你卻自認為是雞毛蒜皮的小事。那上面裁員事項的第9點,就會是等著你斷頭台。
補充說明:
勞基法第70條強制規定,公司在30人以上,需要設置「工作規則」(一般俗稱員工手冊)。
許多人一拿到「工作規則」,最關心就是請、休假規定;津貼及獎金以及福利這三件事。但,卻完全忘了要仔細詳讀,能決定自己職涯生死的「獎懲」及「應遵守之紀律」這些重要的內容。
【職場四條救命索】遇到危機,抓住它!
有些人撐到最後一刻都沒被開除,靠的不是表現,而是下面這四條「救命索」:
一、懷孕&職災不能開除
依據勞基法第13條但書,除非特殊狀況。在你休一般產假八星期的期間;或是流產產假四星期的期間;還有因為職災的醫療期間內,雇主是不能解僱勞工的。
二、職務調動需符合「調動五原則」
依據勞基法第10之1條,雇主要調動你的職務,不是他隨便一張嘴就能任意決定的。他必須符合「調動五原則」,也就是經營上有必要,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沒有做對你不利的變動;且這調動是你體力及能力能勝任的;要是地點過遠雇主必須給予協助;以及必須考量到你的家庭及生活利益。
簡單來說就是, 老闆要你換部門、換地點,要符合必要性、不能砍薪、不能惡意陷害你這些法定原則。
三、員工表現不佳解雇,需要使用「最後手段性原則」
要是雇主覺得勞工不能勝任,想要解僱。那他必須盡到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以確認勞工不論是主觀上或是客觀上都無法勝任,才能進行。
簡單來說,就是就算你做不好,公司也要證明給你機會調整過,才能開除你。
不過在這要提醒各位,這點雖然是目前法院實務的主流見解,但並非法律規範,而法院的判決又有高度的不確定性。所以,千萬不要以為有這條救命索,你就一定安全無虞了。使用前,最好諮詢律師,以了解一下你自身的狀況符不符合。
我個人的建議是,除非是正當的公司,大多公司搬出員工改善計畫PIP這一招的,就表示公司已經想要跟你分手了。所以,我們自己最好要先規畫一下自己的退場計畫。若是不知道如何規畫,你可以參考一下我下面的課程,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面對裁員 & 員工改善計畫 PIP 我該怎麼辦? 四、30天有效期限制
勞基法第12條雖然給了雇主可以不給資遣費,就隨時開除勞工的六個理由。但同時也規定了,雇主依據這些理由開除勞工時,必須在他知道這件事起30日內進行之。
簡單來說就是,公司發現你犯錯,30天內不處理就失效。超過時間不能再拿這條理由來炒你魷魚。
職場生存「不是靠運氣,而是靠規則」
這一集我們說了: 職場的三大明規則(法規、契約、工作規則及四條救命索。 下次我們會講「暗規則」——也就是辦公室裡,沒寫出來但踩到就死的那些「潛規則」。 如果你不想職涯死在「自以為是」這四個字上,那你一定要搞清楚這些東西! 你有被不合理對待過嗎?在留言區分享你的故事,說不定下一集就是為你量身打造的。 我們下次再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