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憲法第二章,基本人權包含:
1.平等權(無分性別、宗教、種族、階級、黨派,一律平等)
2.自由權(人身、居住遷徙、意見、秘密通訊、信仰、集會結社)
3.受益權(經濟、行政、司法、教育)
4.參政權(政權:選舉、罷免、創制、複決;治權:應考試、服公職)
5.其他(以上未列舉之權,以不妨礙社會秩序公共利益為限,亦受保障)
單就法條而論,可能沒辦法直接看出性權在哪個位置,所以接下來一起看看性權的定義。
根據中央大學性學研究室翻譯之「性權宣言」的內容,性(Sexuality)是每個人人格的基本成份;性的完全滿足有賴於滿足人類其他的基本需求,如對接觸、親密、情感表達、愉悅、溫柔及愛戀的慾望。同時,性也是由個人和社會結構之間的互動所建構的;性的完整發展對個人、人際、社會的健全而言都是不可或缺的,其中包括:1. 性自由權;2. 性自主權;3. 性隱私權;4. 性平等權;5. 性愉悅權;6. 性表達權;7. 性的自由結合權;8. 生育自由權;9. 性資訊權;10. 全面性教育權;11. 性健康照顧權。
到這裡其實沒什麼問題,每個人都可能需要性,「擁有這種需求」需要被保障和尊重,我個人認同這是一種人權,然而,我不認為這應該被算在基本人權。從法條的邏輯來說,其實是基於尊重的一種規範,它要傳達的是:
- 無論如何你應該做為一個人被尊重,而不是你一定要接受所有性別、宗教、種族、階級、黨派。
- 你是自由的,當你想要居住遷徙、表達意見、進行秘密通訊、擁有信仰、進行集會結社你都可以麼做,而不是你得去一個不漏的做這些事。
- 國家保障你在經濟、行政、司法、教育能夠受益,並根據情況去提供輔助性的資源,這是保障個人的生存底限,但並不會讓每個人都能達到一樣的經濟水準、經歷完美的行政程序、打贏官司、讀研究所。
- 你有權參與選舉、罷免、創制、複決、應考試、服公職,但你不是一定要這麼做。
它保障我們想的時候可以做哪些事,但不是一定要做這些事,而且無論想做什麼事,都不應該跟其他人的基本人權互相牴觸。
顏翎熹議員(Molly)曾在其Po文中提到:「性權是人權之一,每個人都應享有性的權利;不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等,在法律上受一律平等之對待。」我認為是的,每個人享有性權,但似乎性權被提出來討論時,經常發生應「尊重自主權」並「保障基本受益權」與應「滿足個人需求」兩種脈絡間的錯置。
當弱勢群體的基本需求未被滿足時,我們通常會提供資源與支持來幫助他們立足,例如,為了協助他們克服生存困難,會提供工作機會或生活資源。雖然確實也可能有提供補助款這類的項目,但其終極目標基本上都是達成自主。那麼,當這部分要搬到性權上來看的時候,其實應該改善的是幫助障礙者媒合性伴侶、發明相對應的輔具及建置無障礙空間,讓性對這群人而言變得不再那麼有心無力,而非直接將性需求視為應該被滿足的輔助資源。
此外,當我們直接將性視為應該提供給弱勢的資源時,何謂弱勢又是另一個問題。
在一般直立人中,是否有部分是由於各種因素完全無法取得性資源的?那在障礙者中,是否也有部分本身就能取得性資源的?若答案皆為肯定,且性如此的重要,沒有的話會嚴重影響個人身心健康與尊嚴,那為何我們只認為需要提供給障礙者?我認為這不合邏輯。
再者,在供給性這件事情上,他者是必須涉入其中的,這時候提供性資源的人是什麼定位、其權益是否能被保障就變得很關鍵。 所以,這件事其實很難跟提供其他資源相提並論,因為涉及到的資源是具有人格的,這可能導致參與其中的人的自我認同在被物化與沒被物化之間遊走,並且有機會因為提供這樣的資源,導致違背他人性自由與性自主權的風險(如:運球事件)。
需要被滿足的性需求不僅是單純的供給所需,還會牽扯到參與者的身份與倫理界線。
談完我對於性權層面上的疑慮,接下來從手天使服務的內涵繼續深入。在實際瀏覽官方部落格了解手天使服務後,我發現實情與我的預設有些出入。
- 手天使服務通常會先進行訪談,雙方可以選擇拒絕彼此。
- 服務內容並不僅限於手部服務,若雙方合意,服務範圍可以擴展。
- 雖然參與者可以拒絕服務,但很少人會真的拒絕。
這讓我不禁困惑,既然雙方會根據自己的喜好進行性協商,手天使也可能將障礙者視為慾望對象,只是在個人慾望跟為人服務的比例多寡上會有所不同,那似乎也就表示這並非任務性質(使命必達)的服務。那麼,所謂的服務跟約砲之間似乎並不具有明顯的差異。
這是否顯示真實的需求是媒合而不是供給?
也就是說,如果流程全部屬實,這可能是唯一能夠保障沒有任一方被剝削的機制。是否可以說,這樣的組合事實上,就是一名有意願跟這個人(障礙者)發生關係的人,以及希望跟眼前的人發生關係的人(障礙者),而並非是純粹的需求方與供給方、服務與被服務者?
但既然是合意的,是否不應該以「天使」、「志工」、「服務」等字眼去描述這樣的性關係?
我相信確實有人因為這樣的團體存在而被救贖,也肯定手天使有助人的心意,但提供這樣的「服務」具有諸多風險:若障礙者的障礙並不在肢體上,那麼他們就有可能妨礙手天使的性自主;而若手天使也會將障礙者視為慾望對象,那麼他們亦有可能妨礙障礙者的性自主。即使事前是合意,過程中也可能出現一方無法反抗的可能性,並且我注意到他們有可能並不總從事安全性行為。我想,在這個過程中,無論是雙方的意願及衛生考量都需要被重視,而顯然目前並不完善。基於前述理由,個人並不認同應該去提供這樣的「服務」。
基本上我認為,如果要像一般人一樣尊重障礙者,其實不應該是用一種「喔他們很難有性生活所以我們要找人給他們性生活」的態度去看問題,而應該是去處理:
- 他們要如何找到願意發生關係的對象?
(1)相信他們會自己認識人 (把能動性還給對方)。
(2)建置障礙者專用的媒合平台,但要建立篩選機制保障雙方的安全和權利。
. - 當他們已經有性伴侶的時候,要如何進行?
(1)伴侶願意作為主動方,或者討論出兩個人都能接受的方式。
(2)研發能夠輔助性行為的工具,協助他們能和一般人一樣進行這個過程。
總而言之,我認為對障礙者的性需求,應該以尊重為基礎,而非單純地將其視為需要被「供給」的資源。真正的支持,應該是幫助他們在合適的情境下,尋找到他們的性伴侶,並給予他們必要的工具與資源,讓他們能夠像其他人一樣享有性生活。
雖然不是重點,但還是想提一下。最近在Threads平台上掀起關於障礙者性權與手天使服務的相關討論,本以為常被提及的遊行以及侵權事件都是近期發生,然而,經過一番考察卻發現並非如此。比如一名手天使在服務過程中發生運球事件(指非自願情況下遭到障礙者於口內射精),根據手天使網站,這篇文章是2018年8月10日發佈的。若我們假設這是指同一件事,那麼至少事件發生的時間應該是在這之前。而關於障礙者性權的遊行,最常被轉發的法白貼文其實發佈於2024年10月20日,活動則在19日舉行。儘管有些難以判斷源頭,但這很可能顯示這些事是被刻意合併提起的,否則難以解釋為何突然會引起討論。雖然也有可能是有人剛好看到這些內容,但亦不排除有心人士具刻意操作的意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