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三章完結篇|請領、遺屬權益與基金運用全面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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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三章關乎勞工實際請領退休金的權益,與基金的提繳管理與運用模式。這些內容不僅與你的退休金直接相關,也常出現在就業服務乙級的考題中。本篇繼續延續前篇架構,從第25條到第34條,以「條文說明+條文摘要+條文舉例」的方式逐條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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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條【請領月退休金須投保年金保險】

條文說明

1.勞工開始請領月退休金時,應一次提繳一定金額,投保年金保險,作為超過第二十三條第三項所定平均餘命後之年金給付之用。
2.前項規定提繳金額、提繳程序及承保之保險人資格,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條文摘要

當勞工開始請領月退休金時,必須再提繳一筆錢給保險機構,用來支應若活得比預期壽命更久的那段期間的退休金。

條文舉例

王先生60歲開始領月退休金,依規定須提繳一筆費用保年金保險,以保障若活過預期壽命後還能持續領錢。

第26條【死亡後的請領方式】

條文說明

1.勞工於請領退休金前死亡者,應由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請領一次退休金。
2.已領取月退休金勞工,於未屆第二十三條第三項所定平均餘命或第二十四條之二第二項所定請領年限前死亡者,停止給付月退休金。其個人退休金專戶結算賸餘金額,由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領回。

條文摘要

若勞工請領退休金前過世,可由遺屬領一次金。若開始領月退休金後去世,尚未用完的部分也可退還給家人。

條文舉例

林小姐尚未領退休金就去世,其丈夫可申請一次退休金給付。

第27條【遺屬請領順位與規則】

條文說明

1.依前條規定請領退休金遺屬之順位如下:
一、配偶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孫子女。
五、兄弟、姊妹。
2.前項遺屬同一順位有數人時,應共同具領,有未具名之遺屬者,由具領之遺屬負責分配之;有死亡、拋棄或因法定事由喪失繼承權時,由其餘遺屬請領之。
3.但生前預立遺囑指定請領人者,從其遺囑。 勞工死亡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退休金專戶之本金及累積收益應歸入勞工退休基金:
一、無第一項之遺屬或指定請領人。
二、第一項之遺屬或指定請領人之退休金請求權,因時效消滅。

條文摘要

遺屬領退休金有法定順位,若無人或放棄請領,就會歸入退休基金。

條文舉例

黃先生未婚無子,父母也已過世,若其兄弟姊妹未請領退休金,在期限內權利就會消滅,金額歸入基金。

第28條【請領手續與時效】

條文說明

1.勞工或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請領退休金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向勞保局請領;相關文件之內容及請領程序,由勞保局定之。
2.請領手續完備,經審查應予發給月退休金者,應自收到申請書次月起按季發給;其為請領一次退休金者,應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三十日內發給。
3.勞工或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請領之退休金結算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4.第一項勞工之遺屬或指定請領人退休金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條文摘要

退休金要申請才能領,月退金按季發,一次金30日內發,超過10年未申請就會失效。

條文舉例

張太太未於先生過世後10年內申請一次退休金,權利因而消滅。

第29條【退休金不可扣押或擔保】

條文說明

1.勞工之退休金及請領勞工退休金之權利,不得讓與、扣押、抵銷或供擔保。
2.勞工依本條例規定請領退休金者,得檢具勞保局出具之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退休金之用。
3.前項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條文摘要

退休金不能被扣押或拿去抵債,也不能當保證金用,可設專戶保護退休金安全。

條文舉例

即使王先生有債務,債主也不能強制扣押他的退休金專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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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條【離職不得要求勞工繳回退休金】

條文說明

雇主應為勞工提繳之金額,不得因勞工離職,扣留勞工工資作為賠償或要求勞工繳回。約定離職時應賠償或繳回者,其約定無效。

條文摘要

退休金是勞工的,離職時不能被公司要求退還或從薪資扣款。

條文舉例

陳小姐離職時,公司要求退還退休金提撥,這樣的要求無效。

第31條【雇主未提繳須賠償】

條文說明

1.雇主未依本條例之規定按月提繳或足額提繳勞工退休金,致勞工受有損害者,勞工得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
2.前項請求權,自勞工離職時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條文摘要

若雇主沒提撥或少提退休金,勞工可求償,但離職後5年內要提出。

條文舉例

林先生發現前公司少提繳3年退休金,可在離職5年內要求賠償。

第32條【退休基金來源】

條文說明

勞工退休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勞工個人專戶之退休金。
二、基金運用之收益。
三、收繳之滯納金。
四、其他收入。

條文摘要

基金來自勞工個人帳戶、投資收益、滯納罰金等。

條文舉例

勞工提撥與雇主提撥的錢會進基金,加上投資收益和罰款,共同構成基金總額。

第33條【基金用途與運用規則】

條文說明

1.勞工退休基金除作為給付勞工退休金及投資運用之用外,不得扣押、供擔保或移作他用;其管理、運用及盈虧分配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2.勞工退休基金之管理、經營及運用業務,由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以下簡稱基金運用局)辦理;該基金之經營及運用,基金運用局得委託金融機構辦理,委託經營規定、範圍及經費,由基金運用局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

條文摘要

基金只能用來發退休金或投資,不能亂挪用,管理規則需報行政院核定。

條文舉例

退休基金不能被政府或企業用來填補其他財政漏洞,只能專款專用。

第34條【財務分帳與資訊公開】

條文說明

1.勞保局與基金運用局對於勞工退休金及勞工退休基金之財務收支,應分戶立帳,並與其辦理之其他業務分開處理;其相關之會計報告及年度決算,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並由基金運用局彙整,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2.勞工退休基金之收支、運用與其積存金額及財務報表,基金運用局應按月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中央主管機關應按年公告之。

條文摘要

退休金與其他業務要分開帳務處理,財報資訊需公開與備查。

條文舉例

基金運用局每月向中央主管機關報帳,每年也會公告收支與盈虧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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