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三章關乎退休金的「提繳方式」、「帳戶管理」、「請領條件」,是就業服務乙級考試中的重點之一。以下用「條文說明+條文摘要+條文舉例」的方式,幫助你逐條理解並輕鬆掌握!

第14條【提繳比例與自願提繳】
條文說明
1.雇主應為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之勞工負擔提繳之退休金,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百分之六。條文摘要
2.雇主得為第七條第二項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之人員,於每月工資百分之六範圍內提繳退休金。
3.第七條規定之人員,得在其每月工資百分之六範圍內,自願提繳退休金;其自願提繳之退休金,不計入提繳年度薪資所得課稅。
4.第七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人員,得在其每月執行業務所得百分之六範圍內,自願提繳退休金;其自願提繳之退休金,不計入提繳年度執行業務收入課稅。.
5. 第一項至第三項所定每月工資及前項所定每月執行業務所得,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月提繳分級表,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雇主必須提撥不低於勞工月薪6%的退休金進入專戶,部分身分的自營者或自由工作者也可以選擇自願提繳,不列入所得稅課稅。
條文舉例
小美月薪3萬元,公司每月需提撥1800元進入她的退休金專戶。如果小美願意,她還可以額外自願提撥1800元,而且不計入課稅所得。
第15條【提繳率與工資調整的申報】
條文說明
1.於同一雇主或依第七條第二項、前條第三項自願提繳者,一年內調整勞工退休金之提繳率,以二次為限。調整時,雇主應於調整當月底前,填具提繳率調整表通知勞保局,並自通知之次月一日起生效;其提繳率計算至百分率小數點第一位為限。
2.勞工之工資如在當年二月至七月調整時,其雇主應於當年八月底前,將調整後之月提繳工資通知勞保局;如在當年八月至次年一月調整時,應於次年二月底前通知勞保局,其調整均自通知之次月一日起生效。
3.雇主為第七條第一項所定勞工申報月提繳工資不實或未依前項規定調整月提繳工資者,勞保局查證後得逕行更正或調整之,並通知雇主,且溯自提繳日或應調整之次月一日起生效。
條文摘要
雇主一年內最多只能調整兩次提繳率,調整工資後也須在期限內通知勞保局,不實申報則由勞保局更正。
條文舉例
阿成年中調薪,公司必須在8月底前向勞保局報告他的新工資金額,讓退休金提繳正確無誤。
第16條【提繳起止期間】
條文說明
勞工退休金自勞工到職之日起提繳至離職當日止。但選擇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其提繳自選擇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之日起至離職當日止。
條文摘要
退休金的提繳時間從到職日開始,到離職日為止。選擇適用本條例者,從選擇日起開始提繳。
條文舉例
小王於2023年3月1日到職,公司需從那天起開始提繳退休金,直到他離職的那天為止。
第17條【自願提繳程序】
條文說明
1.依第七條第二項自願提繳退休金者,由雇主或自營作業者向勞保局辦理開始或停止提繳手續,並按月扣、收繳提繳數額。
2.前項自願提繳退休金者,自申報自願提繳之日起至申報停止提繳之當日止提繳退休金。
條文摘要
自願提繳的開始與停止,都要由雇主或自營者主動申報,並自申報日起生效。
條文舉例
小芸是自營美容師,她向勞保局申請每月自提退休金1500元,直到她主動申請停繳為止。
第18條【人事異動通報】
條文說明
雇主應於勞工到職、離職、復職或死亡之日起七日內,列表通知勞保局,辦理開始或停止提繳手續。
條文摘要
公司在員工進出或變動時,要在7日內向勞保局通報。
條文舉例
小林6月1日離職,公司應在6月8日前通報勞保局,辦理停止提繳。
第19條【繳款方式與期限】
條文說明
1.雇主應提繳及收取之退休金數額,由勞保局繕具繳款單於次月二十五日前寄送事業單位,雇主應於再次月底前繳納。
2.勞工自願提繳退休金者,由雇主向其收取後,連同雇主負擔部分,向勞保局繳納。其退休金之提繳,自申報自願提繳之日起至離職或申報停繳之日止。
3.雇主未依限存入或存入金額不足時,勞保局應限期通知其繳納。
4.自營作業者之退休金提繳,應以勞保局指定金融機構辦理自動轉帳方式繳納之,勞保局不另寄發繳款單。
條文摘要
雇主應在月底前繳納退休金,逾期或少繳會被勞保局催繳。自營者需自行設定自動扣款。
條文舉例
某公司收到勞保局的繳款單後,應在月底前完成繳納,否則會收到催繳通知。

第20條【停提與補繳】
條文說明
1.勞工留職停薪、入伍服役、因案停職或被羈押未經法院判決確定前,雇主應於發生事由之日起七日內以書面向勞保局申報停止提繳其退休金。勞工復職時,雇主應以書面向勞保局申報開始提繳退休金。
2.因案停職或被羈押勞工復職後,應由雇主補發停職期間之工資者,雇主應於復職當月之再次月底前補提繳退休金。
條文摘要
遇到暫停工作等特殊情況,雇主需暫停提繳,復職後若補發工資也要補繳退休金。
條文舉例
小彥因案停職2個月,復職後公司補發工資,並需一併補提繳這2個月的退休金。
第21條【勞工知情與紀錄保存】
條文說明
1.雇主提繳之金額,應每月以書面通知勞工。
2.雇主應置備僱用勞工名冊,其內容包括勞工到職、離職、出勤工作紀錄、工資、每月提繳紀錄及相關資料,並保存至勞工離職之日起五年止。
3.勞工依本條例規定選擇適用退休金制度相關文件之保存期限,依前項規定辦理。
條文摘要
雇主每月要主動告知勞工提繳金額,並保存相關資料至少五年。
條文舉例
公司每月提供小妍提繳金額通知單,並保存她的出勤、工資等資料至離職後5年。
第23條【請領方式與收益保障】
條文說明
1.退休金之領取及計算方式如下:
一、月退休金:勞工個人之退休金專戶本金及累積收益,依據年金生命表,以平均餘命及利率等基礎計算所得之金額,作為定期發給之退休金。
二、一次退休金:一次領取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之本金及累積收益。
2.前項提繳之勞工退休金運用收益,不得低於以當地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收益;有不足者,由國庫補足之。
3.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年金生命表、平均餘命、利率及金額之計算,由勞保局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條文摘要
退休金可一次領或按月領,政府保障最基本利率,不足由國庫補。
條文舉例
阿宏退休時選擇每月領月退休金,金額根據他的專戶累積金額與平均餘命計算發給。
第24條【請領條件與年資計算】
條文說明
1.勞工年滿六十歲,得依下列規定之方式請領退休金:
一、工作年資滿十五年以上者,選擇請領月退休金或一次退休金。
二、工作年資未滿十五年者,請領一次退休金。
2.依前項第一款規定選擇請領退休金方式,經勞保局核付後,不得變更。
3.第一項工作年資採計,以實際提繳退休金之年資為準。年資中斷者,其前後提繳年資合併計算。
4.勞工不適用勞動基準法時,於有第一項規定情形者,始得請領。
條文摘要
滿60歲可領退休金,滿15年年資者可選擇月領或一次領,選定後不能更改。
條文舉例
小蘭工作滿15年,年滿60歲後選擇一次性領取退休金,不能再改為月領。
第24-1條【領完後繼續工作】
條文說明
勞工領取退休金後繼續工作者,其提繳年資重新計算,雇主仍應依本條例規定提繳勞工退休金;勞工領取年資重新計算之退休金及其收益次數,一年以一次為限。
條文摘要
領完退休金繼續工作會重新累積年資,但一年最多只能再請領一次。
條文舉例
阿雄60歲退休後又回到原公司,每年都重新提繳並在隔年請領一次退休金。
第24-2條【未滿60歲提前領取條件】
條文說明
1.勞工未滿六十歲,有下列情形之一,其工作年資滿十五年以上者,得請領月退休金或一次退休金。但工作年資未滿十五年者,應請領一次退休金:
一、領取勞工保險條例所定之失能年金給付或失能等級三等以上之一次失能給付。
二、領取國民年金法所定之身心障礙年金給付或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給付。
三、非屬前二款之被保險人,符合得請領第一款失能年金給付或一次失能給付之失能種類、狀態及等級,或前款身心障礙年金給付或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給付之障礙種類、項目及狀態。
2.依前項請領月退休金者,由勞工決定請領之年限。
條文摘要
若提前失能或重度身心障礙,可在未滿60歲前提前請領退休金。
條文舉例
小志不幸因病重度失能,工作年資也超過15年,因此能提前請領月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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