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試用期解僱」是人資與員工最常見的爭議?
在我的課堂上,十年招募與薪酬經驗告訴我,試用期永遠是 HR 最頭痛、員工最擔心的議題。
- HR 常常問我:「如果新進員工表現不佳,試用期內能不能直接解僱?」
- 而員工則擔心:「試用期還沒過,公司說不適合就要我走人,這樣合法嗎?」
這個問題非常普遍,因為許多人誤以為「試用期」就等於「隨時可開除」。但事實上,勞基法並沒有這樣的規定。今天,我就用我的專業背景,帶你完整解析 試用期解僱的迷思、案例與解方。
一、法規解讀:試用期不是免死金牌
很多公司在勞動契約裡會寫「試用期三個月」,但勞基法裡其實 沒有「試用期」的專章。
👉 換句話說,試用期員工與正式員工一樣,解僱必須符合 勞基法第 11 條或第 12 條 的事由。
重點條文:
- 第 11 條(非過失解僱):例如業務緊縮、工作性質有變更、勞工不適任工作等。
- 第 12 條(過失解僱):例如故意犯罪、重大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
除此之外,公司仍需遵守:
- 預告期:工作未滿 3 個月 → 3 日前通知;滿 3 個月未滿 1 年 → 10 日前;滿 1 年以上 → 30 日前。
- 資遣費:需依法給付。
二、常見誤區
- ❌ 誤區 1:試用期內可以隨時解僱,不需理由。
- ❌ 誤區 2:試用期被解僱不需要資遣費。
- ❌ 誤區 3:主管一句「表現不佳」,就能立即開除。
✅ 正確觀念:
試用期只是「考核期」,不是「法律免死金牌」。解僱必須有 客觀依據,而不是單憑主觀印象。
三、實際案例解析
案例一(HR角度):缺乏考核依據 → 違法解僱
某公司錄用一名業務專員,簽約時載明「試用期三個月」。兩個月後,主管認為該員工「不適合公司文化」,便直接通知解僱。
結果該員工提起申訴,勞工局要求公司提供「不適任工作」的客觀證據。公司無法提出績效紀錄或正式的考核表,最後被認定為 違法解僱,需支付薪資差額與補償金。
👉 啟示:HR 若沒有 標準化的試用期評估制度,很容易踩雷。
案例二(員工角度):公司未依法給付資遣費
一位設計助理在試用期滿前被公司解僱,理由是「專案進度落後」。公司僅支付當月薪資,未支付 代通知金 與 資遣費。
員工提出申訴後,勞工局判定:即使在試用期,公司也必須依法給付。最後公司被要求補發 1 個月薪資作為補償。
👉 啟示:員工應了解自身權益,不能因為「試用期」就認為自己沒有保障。
給 HR 的建議
- 建立試用期評估表:設定明確 KPI,例如業務量、出勤、團隊合作等。
- 保留紀錄:考核文件、面談紀錄,必要時是合法依據。
- 合法程序:若必須解僱,務必依照勞基法規定,包含預告期與資遣費。
給員工的建議
- 簽約前確認:注意契約條款是否合理,避免隱藏「不當解僱」的風險。
- 蒐集證據:保留工作表現紀錄、考核表或公司評語。
- 遇到爭議:可向勞工局申訴,或透過勞資調解維護自身權益。
公平與合法,才是雙贏
「試用期不是企業的免死金牌,也不是員工的弱點。」
- 對 HR 來說,設立明確的考核制度、依法行政,才能保障公司不受訴訟風險。
- 對員工來說,了解法規、勇於主張權益,才能避免在試用期成為「隨時被淘汰的弱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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