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可以復合,
但你聽過離職也吃「回頭草」嗎?
業務老闆最怕聽到員工說:「我要離職!」
倒不是因為你有多重要或多厲害,
而是「爛攤子」的問題。
案子要交接、客戶要安撫,
notice period 才 30 天、60 天根本不夠用啊!
員工拍拍屁股走了,收尾全是老闆在扛。
有一年年底,一個員工跟我提離職。
理由是:要跟男友去創業。
我苦苦挽留:
「等年末結完案再走吧,現在大家都這麼忙!」
她卻冷冷的回:
「我現在幫公司想,那誰來幫我想?」
忍不住在心裡罵聲:「拎娘咧!」
這根本就是:
我已經不愛你了,你現在死活干我屁事!
結果 last day 的前兩週,
她又突然跑來說不走了!
理由是:「我發現還是很喜歡這個團隊氛圍。」
這根本就是分手後求復合:
「其實我還是很懷念我們從前的時光!」
我當時忙到爆炸,根本沒時間演八點檔,
只想說——好啦,不分也行。
丟了一疊發票讓她去追欠款。
沒幾個月後,她再度提離職。(一點也不意外)
理由是:要去結婚。(請問是當初創業的那位嗎?)
這次沒演復合劇,拍拍屁股就嫁人去。
後來打開 LinkedIn 一看,
名字已經掛在競爭對手公司了!
(我們公司有競業條款,但我最後還是放她幸福…)
壓軸反轉——
後來從同業口中得知:
她第一次提離職時,其實是拿到另一個競爭者的 offer,
結果 reference check 沒過,
才演了一齣「其實我還愛著你」的回心轉意戲碼。
拜託,reference check 還能不過,
這比復合失敗更扯,
謝謝你選擇離開我!
記得,別跟人家說我是你的前老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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