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位老闆請我介紹律師,原來是他公司員工因為一些溝通上問題不告而別,離開前還把他負責的公司檔案紀錄刪光了!老闆要找律師發存證信函,準備要告那位員工!

拍拍屁股,不告而別,事小!
員工離職不依勞基法規定提前預告,目前勞基法沒有罰則,但未交接萬一導致公司因此發生損害,可能有民法損害賠償責任的問題!可參考[離職篇]HR問答集:員工離職Q&A 問題八。
意氣用事,惹禍上身,事大!
如果除了不交接不告而別,你還主動做了某件事!那事情可大囉!
大事一:刪了公司的檔案郵件—破壞電磁紀錄罪

刑法第359條:破壞電磁紀錄罪,是刑事責任,是國家認為電腦資訊與網路保護是攸關公眾利益,基於保護人民電腦資訊與網路安全,避免因惡意破壞造成國民個人及社會損害,所以用刑罰來規範處罰!
員工離職時,無故去刪除公司郵件檔案,可能就觸犯這條犯罪!

大事二:惡意刪除,違背職務—背信罪

員工幫公司處理事務,基於報復或其他損害公司利益的意圖,違背了員工應善盡保存職務相關資料的義務,刪除了他執掌業務的公司相關資料,導致公司因資料毀損滅失需花費時間與金錢重建或產生其他損失,這樣的故意行為可能觸犯了背信罪!

大事三:COPY公司資料檔案帶走他用—侵害營業秘密罪

員工離職擅自把公司檔案資料copy帶走,不管是作為未來工作上需要或是要當作跟公司談判的籌碼,都可能觸犯了侵害營業秘密罪。

破壞電磁紀錄罪&侵害營業秘密,告訴乃論
跟公司和解,可以撤告!
背信罪,非告訴乃論罪
即使跟公司和解,可能還是會被起訴判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