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問:員工用line告知離職,之後要求填離職申請書,員工離職申請日要填哪天?
答:以員工line通知日期為申請日。(只要意思表示有送達到「應通知之人」,法律上即發生效力。)
應通知之人:指的是公司負責管理該員工人事的承辦或主管。
如果公司有明訂負責離職管理之人,該員工告知之人並非負責管理者,離職通知需管理者知悉後才生效。
二問:承前題,如果公司要求以紙本離職申請書送出日為離職通知日,可以嗎?
答:不行。
理由如上,離職通知,不以書面為必要。只要意思表示送達到應通知之人即生效,公司的規定於法不合者,僅生宣示效果,沒有強制性。

三問:如果員工提離職,公司慰留後思考數日,最後還是決定要離職,那離職通知日可以改成最後決定日嗎?
答:除非員工在慰留時明確回覆「先暫緩想想」,不然還是應該要以第一次通知日為離職通知日。
建議:公司在慰留時給予思考的時間不宜過長,同時在慰留考慮階段,還是應該要同時思考被拒絕後的交接與人力調整。
如果真的因為保留慰留思考期導致公司交接不及時,可跟員工協商是否可以延後離職生效日來處理。
如員工同意更改離職日,請務必由員工自己親筆更改日期(塗改處簽名)或重填離職申請書,切勿代筆,以免發生爭議時有法律責任。

四問:員工離職未依公司規定填寫紙本離職申請書,公司可以用離職程序未完備退回或不受理離職申請嗎?
答:不行。
理由同上題。

五問:員工離職未依照勞基法規定提前預告,公司可以拒絕其離職嗎?
答:不行。
沒有人可以強制別人做不想做的事!

六問:可以要求員工交接完成才能離職嗎?
答:不行。
公司只能要求在離職前儘速完成交接。

七問:什麼都不行,那公司能做啥?
答:要求優先交接有形公物。
- 有形公物:事前列冊,領取簽收,繳回簽收。
- 有形紀錄:現有紀錄先繳,不足盡量要求補上。
- 無形經驗:無法要求,看人品(公司或員工)。

八問:那公司可以針對惡意離職員工提告嗎?
答:可以狀況:
- 領取公物拒不繳回。(侵占)
- 故意違反營業秘密(有具體事證)
- 離職前故意破壞公司資產(有具體事證)
不宜狀況:
- 單純未依法提前預告。(除非有具體損害,如影響公司營運造成具體損失)
- 消極現況交接(只繳回物品,不交接無形經驗無法舉證具體損害)
- 有損害,但不易舉證或損害輕微。(提告不划算)
- 公司法遵狀況不佳(有違反勞基法若干狀況,會扯出額外勞資爭議)
總結:目前勞基法對勞工違反離職預告,沒有罰則!
加考題:[離職篇]我跟老闆說月底要離職,老闆說:『那你就做到今天好了』這樣可以嗎?
相關學習1:[離職篇]年後離職潮:如何優雅轉身,留下好風評?
相關學習2:[離職篇]當老闆不讓你離職時,如何瀟灑脫身,了卻前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