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服務證明書:以書面記載勞工服務相關資訊,供特定用途之文書。
勞基法第19條: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違反者,最高可處30萬元罰鍰。)
一,在職證明書
- 目的:證明員工目前任職單位(公司)
- 用途:一般作為員工個人徵信之用,比如參與活動報名獎項或是辦理個人貸款。
- 記載內容:依據用途來有限記載,最簡單也可只記載『目前任職於本公司』。
二,離職證明書(求職用)
- 目的:證明員工已於某時離職。
- 用途:部分企業在招募新人時,為確認新人前工作已完成離職,避免舊工作未交接完成而造成新工作困擾。(實務上也有新人是向現職公司請假,至新公司試做)
- 記載內容:必要記載該員工離職日期。
服務證明書應記載事項
多位企業HR詢問服務證明書內容記載事項,多是對於之前勞動部函釋要求記載內容需要包含『工作性質』、『年資』及『工資』等可能涉及企業內部資訊有所擔憂疑慮。
我說多慮了,我們來細看下面勞委會(現勞動部)的函釋全文:

看文要看到重點,『法既無明文』,自然由開證明書之人來根據需要開立。企業要尊重主管機關函釋,但不能以函釋取代法律來課以企業義務。畢竟『職務』『工作性質』『年資』及『工資』都可包含在勞資雙方約定條款內,,怎會讓離職員工提供給可能競爭企業呢?
重點:
- 根據用途來記載所需內容!
- 如不欲上述機密資訊外洩,可在勞動契約增加約定保密條款,日後供援引用。
- 不提供證明依勞基法罰30萬,有提供就不會以內容來處罰。
非服務證明書: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失業給付用)
- 目的:證明雇主依據勞基法法定事由資遣。
- 用途:供被資遣員工申請失業給付用。
- 記載內容:依據主管機關制式表格填載。
結語:員工來申請,問清楚用途再寫內容!
勞動部提醒:證明書內容應以客觀工作經歷為主,不可載入主觀負面評語,以利後續求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