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9-17|閱讀時間 ‧ 約 4 分鐘

[職場案例小教室]資遣員工要多久前跟員工告知?(謀職假、預告期間與預告工資)

分析點
  1. 謀職假要怎麼給?
  2. 預告期間與預告工資有什麼關係?
  3. 如果沒有預告期間還有謀職假嗎?
常見處理方式
  1. 我們可以看到勞動基準法裡面在預告期間是有詳細規範的,「繼續工作3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於10日前預告之、繼續工作1年以上3年未滿者,於20日前預告之、繼續工作3年以上者,於30日前預告之。」所以在這方面我們可以看我們的任職期間,例如工作2個月,則沒有預告期間的問題、工作9個月,則有10天預告期間的問題、工作2年,則有20天預告期間的問題、工作5年,則有30天預告期間的問題。
  2.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法令也詳細提到,沒有給預告期間,那就要給預告工資,所以二者是替代的關係,不能兩個都沒有
  3.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2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勞動基準法裡有提到在預告期間,勞工每星期有2天的謀職時間,而且是有工資的。不過如果沒有用到謀職假是不能反推回來說我沒有用,要另外給謀職假的工資,法令只有單一方向去解釋,並不能夠用反推的方式處理。
  4. 而謀職假的給法,法令上只有提到每星期不得超過2天工作時間,依照這個方是我們只能去界定一星期7天,在正常工作下是一星期5個工作天,至於預告期間10天、20天、30天也比照辦理,以一星期來做評判標準。
相關法令
  1. 勞動基準法第11條規定:「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一、歇業或轉讓時。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2. 勞動基準法第16條規定:「雇主依第11條或第13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繼續工作3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於10日前預告之。二、繼續工作1年以上3年未滿者,於20日前預告之。三、繼續工作3年以上者,於30日前預告之。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2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3.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規定:「勞工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適用本條例後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14條及第20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3條、第24條規定終止時,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17條之規定。依前項規定計算之資遣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後30日內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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