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福界「回捐」陋習難以扼止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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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捐」實在是社福界或公益非營利組織獨有的陋習,一般營利企業單位最多欠薪、超時工作、沒有特休、不給加班費.......就很可惡了,真沒聽說勞工還自己繳錢給資方「作功德」。
粉專法律白話文運動昨天發文談到這個社福領域層出不窮(見上圖)的現象,提到《勞動基準法》,沒有很明確規定「回捐」違反什麼規定,只有「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的條文。查了一下《勞動基準法》,這條規定是在第22條第2項:「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違反可處新台幣20,000~1,000,000罰鍰(第79條)。
問題來了,如果勞資爭議時,雇主說回捐就是「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勞方要怎麼舉證?更何況許多社工一回捐就是好幾年,這中間從來沒去勞工局申訴,萬一最後走到訴訟,在法官面前,你就是自願的,這麼多年悶不吭聲,很難主張是資方片面拿走你的薪水。
回捐有另一種型態,常出現在政府補助或聯勸方案,假設一個社工月薪補助35,000,但機構只想給30,000,正常作法就把5,000繳回補助單位。有機構就動這些錢的腦筋,名義上他們還是給社工35,000,但實際上只收到30,000,差5,000就等於回捐了。這還涉及所得稅,作戲得作全套,聯勸結案還看扣繳憑單,有的機構就補稅金給社工。
這種狀況勞方就更難主張權益,因為約定的薪水就是30,000,資方也照給了,已經做到「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並沒有欠薪。勞工可能還在核銷過程中幫資方做假。前面提到一般職場常見違反《勞基法》─不給加班費、沒有特休、超時工作.....勞工除了默默配合之外,很少有積極去配合資方鑽漏洞的行為。總之,如果受雇找幫資方作假,恐怕勞政或司法單位也很難協助申張正義。更別說補助單位追究起來,可能還會有連帶法律責任。
法律上的不完備,勞工又漠視自身權利,都讓回捐難以遏止。要斷絕這個陋習,只能悍衛自己的權益,眼睛睜大,不要去回捐的機構服務,碰到這種情形就向主管機關或補助單位檢舉,絕對別姑息,特別不要核銷時幫資方作假,自己也會有法律責任,各位夥伴不能不謹慎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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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為一個愛看電影的社工,過去也曾經在部落格寫過一些「長的像影評」的心得文,希望能用社工的觀點,提供一些對於電影不同的角度。當然,有些電影跟社工領域,八百竿子打不著,就純粹是表達自己的感覺、想法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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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怪台灣的社福組織、公益團體、NGO工作者,勞動條件長久以來一直偏低,還會有強迫回捐這種事情,如果整個社會氛圍,一直是覺得國際援助、人群服務、急難救援工作,不應該有好的待遇,拿薪水已經很好了,還希望有什麼表揚或其他服務,就太超過了,也無怪乎經營組織的人,會想剝削基層工作者嘛!因為整個社會都是這樣想的
過去只要發生重大天災、經濟蕭條、選舉年,就可以看到很多機構在媒體說:「因為天災募款/經濟不景氣/選舉,所以捐款比去年少三成」,但是,就算現在這種非常時期,也別再用這種句型去跟媒體哭窮了,以為這樣就可以募到錢,因為這麼做可能不但無效,還會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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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我個人立場,絕對支持性別平權和同志權益,也認為同性戀者有婚姻的權利。但我們能因為有的公益團體的立場太保守、似乎不合時宜,就不准許他們申請政府社會福利經費嗎?
很多組織也是曾經對外募款的,可是收到捐款之後責任也跟著來了,以前服務自己想怎麼做就怎麼做,不要違法、不要傷害到服務對象就好。一旦有人捐款,最大的問題是─「老闆」變多了,捐款人開始有意見、應接不暇,陸續就打電話抱怨:我之前曾經捐給你們多少多少錢,但是你們現在服務xxxx,我很不認同以後不捐了....
任何組織如果有弊端當然需要糾正,但報導怎麼寫得社福從業人員月薪五六萬甚至六位數,就是很荒謬、沒道理的事? 報導似乎在暗示,在社福界或非盈利公益團體,不管階級年資學經歷怎樣,拿高薪就是不正常的。如果一個社福或NGO組織,裡面的員工或高階主管薪水「超出社會期待」,大家可以合理懷疑這個組織就存在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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