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9-26|閱讀時間 ‧ 約 1 分鐘

精神病患濫訴與憲法保障其訴訟權如何取得平衡

任由帶有妄想人格特質的原告不帶證據濫行起訴,這究竟是遂行憲法給予人民的維權起訴權利,抑或是類似浪費司法資源、妨礙司法公正?法院究竟是為人民服務,還是凡事皆應有代價? 尤其在現今因壓力或不明原因而引發精神官能症已經是現代人常有的文明病,然而人民維權的程序值得被認可,亦需要被實踐與重視,因此不管是精神正常的個人或是有過度敏感神經甚至會被認定學理上帶有病態的個人,都應享有平等地、完整地、尋求著透過正常程序救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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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工作長年對於海商法/國際公約與規則的知曉、了解與遵守,以及發生各種海上事故參與處理經驗,如船舶碰撞/貨物海損/人命傷亡/偷渡客遣返等等之調查與責任歸屬、損失賠償,在此提出與讀者研討,內容分三個領域部份: 1. 海商國際法的概述 2. 海上意外事故案例 aa.船舶碰撞 bb.船員工作受傷 3.保險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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