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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患濫訴與憲法保障其訴訟權如何取得平衡

閱讀時間約 5 分鐘
任由帶有妄想人格特質的原告不帶證據濫行起訴,這究竟是遂行憲法給予人民的維權起訴權利,抑或是類似浪費司法資源、妨礙司法公正?法院究竟是為人民服務,還是凡事皆應有代價? 尤其在現今因壓力或不明原因而引發精神官能症已經是現代人常有的文明病,然而人民維權的程序值得被認可,亦需要被實踐與重視,因此不管是精神正常的個人或是有過度敏感神經甚至會被認定學理上帶有病態的個人,都應享有平等地、完整地、尋求著透過正常程序救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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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工作長年對於海商法/國際公約與規則的知曉、了解與遵守,以及發生各種海上事故參與處理經驗,如船舶碰撞/貨物海損/人命傷亡/偷渡客遣返等等之調查與責任歸屬、損失賠償,在此提出與讀者研討,內容分三個領域部份: 1. 海商國際法的概述 2. 海上意外事故案例 aa.船舶碰撞 bb.船員工作受傷 3.保險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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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冷戰時期反共口號「寧死毋紅(Better dead than red)」的立陶宛裔美籍Thug Rose「暴徒玫瑰」娜瑪尤納絲(Rose Namajunas)在佛州1.5萬觀眾的世界終極格鬥賽中僅用78秒就輕鬆踢倒中國張偉麗,贏得冠軍與美國/立陶宛/臺灣激賞喝采! 自然也大快世界人心–台灣覺醒
案例一:貨艙剩餘小麥貨物550噸浸水 某輪V022G航次由澳洲裝WHEAT至韓國PYEONGTAEK港。2019X月X日,0918LT靠泊經相關機構檢查貨物一切正常。1300LT開始卸貨...
按海上運送意外事故中,關於船舶碰撞和海難救助有其國際規則可循
海商法係規範利用船舶於海上從事相關行為所生私法上權利義務關係之法律。所稱相關行為包括貨物運送、旅客運送、船舶碰撞、海難救助等。海事法為規範海事問題及違反的獨立體系,同時為規範海上活動的內國法;亦為規範私人公司營運船舶的國際私法,海事法的範疇包括海上商業、海上導航、海上打撈等等。
屢見紅土鎳礦運輸沉船事故後果令人觸目驚心,對全世界紅土鎳礦的安全運輸敲響了警鐘。紅土鎳礦的安全運輸問題已經引起了我國政府乃至整個航運界的高度關注。在此提出對岸實務見解案例--上海海事法院前年一件鎳礦液化意外事故的一審判決,直接處理了紅土鎳礦運輸安全性議題,為航運安全注入強心劑
日常生活中對海上工作所面臨之危險,一般人的認知如:颱風惡劣天氣、強風大浪使船舶翻覆、工作受傷缺乏醫療需緊急送醫救治、索馬利亞海盜劫持等等。當船長有合理的意見,發現船舶有風險的存在,此風險可能危及船舶,船員及貨物安全(風險包括但不限於單一物貨之液化)時,即可決定拒絕貨物裝船或開航,以保護海上運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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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位大法官都認為本件應受理,但對於是否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和系爭書函是否為「確定終局裁判」的看法有所不同。呂太郎大法官認為本件自始非憲訴法第59條規定範圍,不須要求此要件,而尤伯祥大法官則認為應類推適用,將上級警察機關決定視為確定終局裁判。
本文則大致整理憲法法庭113年憲裁字第14號裁定中,三位大法官在不同意見書裡提出的看法。上一篇文章〈跟蹤騷擾防制法「書面告誡」與人民聲請憲法訴訟 (上)〉,我們已經提到本件裁定的背景事實、多數意見及主筆理由。
憲法法庭於2024年4月26日公告113年憲裁字第14號裁定。本件是聲請人甲女士因為跟蹤騷擾行為,對於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某分局依據《跟蹤騷擾防制法》第4條第2項核發的書面告誡不服,依同條第3項表示異議後,仍然被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認為異議無理由,維持原決定。
  這種指控首先就至少涉及了三個方向的污名化:對精神科或身心科病症的污名、對醫師專業的汙名、以及對國家軍隊公正性與判斷能力的汙名。更令人難過的是,這樣的公開指責,相當於強迫對方在「承受汙衊」和「公開自身病史」之間二選一。不只是精神科相關病史,任何逼迫一個人公開自身病史的行為都非常的不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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