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1-10|閱讀時間 ‧ 約 4 分鐘

焦點評論:被綁上枷鎖的檢察官

原文發表時間:2017/08/11 05:00
檢察官的工作與法官很像,都是就個案調查證據並認定事實、適用法律,以實現個案正義,兩者在刑事訴訟中所適用的原則大多相同,包含比例原則、客觀性義務、無罪推定、罪疑唯輕等。檢察官跟法官不同的是,檢察官必須指揮司法警察或親自蒐集證據,而法官則原則上僅調查檢察官和被告提出之證據,無須蒐集證據。不論如何,為確保司法獨立,並為讓檢察官能順利蒐集證據,都必須在法制上給予檢察官相當的權力和身分保障。因此,現今的檢察官為司法官,具有與法官相同的身分保障,對認事用法的自由心證基本上並不受評鑑、考核。再者,立法者亦給予檢察官包含拘提、限制住居、具保等強制處分權,並規定偵查中不得閱卷,以利配合檢察官稍縱即逝的偵查時機。

偵查優勢全盤盡失

然而司改國是會議先是決議檢討檢察官的強制處分權,不顧對偵查效能的影響,欲將檢察官的強制處分權全面改為法官保留,然後又決議開放偵查中律師閱卷權,讓被告得在偵查中知悉偵查秘密。對於知道真相卻有意隱瞞、勾串、滅證的當事人,檢察官偵查中所有偵查優勢全盤盡失,未來在面對日新月異的犯罪手法和分工精細的犯罪集團,檢察官只能土法煉鋼,徒呼奈何。 再者,雖然檢察官的權力需要監督,乃包含檢察官在內所有人的共識,但如何適當的監督才是重點。原本現制下已有檢察一體的內部監督、法院審查及檢察官評鑑的外部監督。司改國是會議又決議加強檢察官評鑑委員會的功能,並增設獨立的起訴審查制度及引進日本檢察審查會對不起訴處分的外部監督機制。另有司改委員提案欲將檢察官定位為行政官,並另立檢察官法、檢察署組織法,且就起訴及不起訴案件追究承辦檢察官、主任檢察官、檢察長之違失責任,此二提案原表決未通過,近日又有委員爭執出席人數與表決人數,試圖通過上開二提案。 這些監督機制看似理想,但卻漠視檢察官認事用法的任務與法官相同,本應保障檢察官的獨立性,使檢察官能依自由心證,基於法之確信為判斷。且檢察官亦有監督法院裁判之職責,不能一味盲從法院的判決。而對於認事用法之自由心證究責的作法,恐使檢察官無法再勇於表達自己的見解,以履行監督法院裁判之責。況且,在建立這些起訴、不起訴究責、審查制度時,究竟能否明確定義重大違失?究責人員、檢察審查會的組成是否能夠公正?這些模糊和可操作空間,都可能讓政治力介入檢察官對案件的偵辦,嚴重影響司法獨立。而這樣過度監督的結果,亦將使檢察官產生「多做多錯,不如少做少錯、不做不錯」的心態。

起不起訴都受監督

綜觀以上的提案和決議,可以發現未來的檢察官,是行政官但卻不受政治力干預而得保持獨立,無強制處分權、偵查中無資訊優勢,不管起訴、不起訴都要接受強力監督、究責,在這種猶如被綁成木乃伊的情況下,仍要求我們必須偵查迅速確實且忽枉勿縱,除了《神鬼傳奇》裡復活的無敵木乃伊之外,實在想不出其他的圖像來表達。然而,不正視偵查現況的艱難,面對「道高一尺魔高十丈」的窘境,卻執意剪除偵查應有的工具和身分保障,並為檢察官綁上層層枷鎖,檢察官的未來圖像,是否真如委員們所描繪的美好,只能靜待時間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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