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4-02|閱讀時間 ‧ 約 3 分鐘

《清代法制新探》讀後

為何要研究法制史
法制史不是現行國家考試之科目,在教師學生間的功利考量之上,自然不會花太多心力教授與學習這門科目,但是了解法制史,可以針對自己現行社會運作的法制問題,找到調和傳統與當代間對話可能。因為西洋法律根植於西洋的社會,未必能夠全盤適用於我國。
傳統中華法系並非如想像般落後
早期西方學者(如馬克思韋伯)認為中華法系之落後,是因其對中國法律之論述以社會學出發,且僅概要式的比較各國文化未深入研究,造成中西後進學者刻板印象。而事實上唐律體系已接近現代化的法律架構,有總則分則,實體程序之分,很有可能藉著中西交流影響到千年後1751年的巴伐利亞刑法典。
律與例的關係
大清律例的「律」,於大清一朝,原則上不太變化,地位類似現行法律的條文。而「例」,常隨著時間增刪,有如法律的補充、新增款項、實務見解、準用等,以補「律」之不足。
中外法律精神之不同
傳統中華法系以三綱五倫的價值體系為中心,司法工作者的訓練主要是以此為本。清代之司法與行政體系不分立,而職司審判的官員,多是科舉出身,以四書五經為選拔標準,目的在測試是否熟稔中華法系背後的法精神,與現代選拔司法工作者以測試實證法的操作,方向不同。孰優孰劣,見仁見智。
結語
為何1750年被認為是高度發展的中華法文化,到1900年代卻被認為是落後於時代?這是值得我們深思的問題。本文見解以為,1900年前後,正值中國內憂外患,各種改革倡議紛陳,有中體西用,有君主立憲,也有今日看似詭異的中英日合邦的見解。雖然難說是病急亂投醫,但在亂世之中,法律的全盤西化,如今看來,或有可能是兵荒馬亂的偶然下,一個並非那麼奇怪的改革選項罷了。如果中華法系當年能在自己的體系之下進化,或許在大陸法系海洋法系分立的今天,會更有一番不同的風貌。可惜隨著清帝國的土崩瓦解,傳統的中華法體系也畫上句點。而在廢墟中藉著德國法重生的我國現行法體系,在這百年間,或許已走出了一條自己的新道路,儘管稍嫌崎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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