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國家為追訴犯罪時,為了保全被告、蒐集或保全證據,可能在法律授權下進行一定的強制措施,屬於干預人民基本權的行為,稱為「強制處分」;也由於涉及基本權之干預,必須符合憲法之「法律保留原則」與「比例原則」。刑事訴訟法的強制處分中,最具代表性也最為人所知的,應該就屬於對被告之「傳喚」與「拘提」。本次我們先講講「傳喚」的部分,並於其後簡單提到隨著「傳喚」而來的「拘提」問題。
壹、傳喚
一、屬於對「人」的強制處分
刑事訴訟法中,對「人」的強制處分可大分為:傳喚/通知、拘提、逮捕、羈押,都涉及對於特定人之人身自由的間接或直接之干預,越前面者干預越輕、越後面者則干預越重。
二、傳喚/通知之定義
「傳喚/通知」是指檢方、院方為使被告等人於特定期日赴地檢署、法院或其他指定處所所為之一種間接強制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