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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話|羈押(二)羈押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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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上週在討論完羈押的基本概念後,接著,我們要具體談談「羈押的要件」有哪些?換句話說,在符合什麼樣的條件之前提下,國家可以合法發動對特定人民的羈押權限?而之所以為「要件」,就是要全部都需要符合法律的規定,才會發生羈押的法律效果,不能僅以「重罪」作為唯一的理由,也不能僅以「有逃亡之虞」或「有湮滅證據或串供之虞」為唯一理由聲請羈押,一定要全部的要件都要符合法定要件的文字內容。當然,在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羈押的情況,檢察官必須要舉證說服法官被告有符合所有要件,不押不行,否則要不被法官駁回羈押聲請,要不以其他可替代的方式如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方式。以下為本話的介紹:

柒、偵查中與審判中羈押之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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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當社會發生重大刑事案件的時候,記者與民眾們最最最關心的就是對於被告的羈押有沒有獲准,但大多數的人卻常將羈押當成了入監執行,就算是再多的法普文章說明羈押的意義內容及要件,都還是很難導正這樣的觀念,可能是因為羈押這樣的制度有太多太濃厚的「處罰性」色彩在裡頭了,總讓人覺得當被告被羈押,幾乎就是有罪確定了
在刑事案件發生後,警察好不容易將被告移送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即會在偵查階段中,對被告進行訊問。而在檢察官起訴後,案件就會繫屬在法院,法官在開庭時亦會對被告訊問之,並由書記官作成筆錄。訊問被告為的就是,可以從被告的口中直接地得到案件發生的經過、有沒有冤枉被告的地方,以作為證據方法的來源之ㄧ,好讓檢察官或
偶而會在新聞看到某被告為了逃避刑事訴追或執行而潛逃出境,若是及早有對他作出限制出境或出海的處分或裁定就好了,雖然被告還是有可能利用其他地下管道潛逃出國。從前面的敘述可以知道「限制出境、出海」這樣的制度,就是為了要保全「被告」可以到案,讓刑事程序順利的進行,是屬於刑事訴訟法中拘束人身自由的保全程序之一
國家為追訴犯罪時,為了保全被告、蒐集或保全證據,可能在法律授權下進行一定的強制措施,屬於干預人民基本權的行為,稱為「強制處分」;也由於涉及基本權之干預,必須符合憲法之「法律保留原則」與「比例原則」。刑事訴訟法的強制處分中,最具代表性也最為人所知的,應該就屬於對被告之「傳喚」與「拘提」。本次我們先講講
在很多人對於訴訟進行的想像是「開完庭,法院就會判決」,但實際上法院要作出判決需要開很多次的庭,每次的開庭都有一定的任務或待辦事項需要解決,若是這次沒有解決,那也要在下一次庭期中解決。訴訟程序的推展,靠的就是期日與期間的運用,為的就是有效率地在一定時間內完成偵查或審判的工作。而在不遵守期日或期間的規定
「送達」在司法實務中是非常重要的,當司法文書(請見前一話「文書」)作成後,必須要送交到應受送達人的手上,才會發生一定訴訟結果,例如再議期間、上訴期間的起算、被告收受傳票而不到庭,將可能被拘提等,事關訴訟中當事人的權益甚鉅,不能完全略過,尤其是對於想要考取書記官的讀者們,送達一定是將來每天必須用到的知
每當社會發生重大刑事案件的時候,記者與民眾們最最最關心的就是對於被告的羈押有沒有獲准,但大多數的人卻常將羈押當成了入監執行,就算是再多的法普文章說明羈押的意義內容及要件,都還是很難導正這樣的觀念,可能是因為羈押這樣的制度有太多太濃厚的「處罰性」色彩在裡頭了,總讓人覺得當被告被羈押,幾乎就是有罪確定了
在刑事案件發生後,警察好不容易將被告移送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即會在偵查階段中,對被告進行訊問。而在檢察官起訴後,案件就會繫屬在法院,法官在開庭時亦會對被告訊問之,並由書記官作成筆錄。訊問被告為的就是,可以從被告的口中直接地得到案件發生的經過、有沒有冤枉被告的地方,以作為證據方法的來源之ㄧ,好讓檢察官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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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是指在刑事案件中,檢察官或法官認為被告有逃亡、串供或湮滅證據等可能時,會要求法院裁定將被告拘留在看守所中,限制其人身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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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或地檢署的開庭通知標明日期和時間,但通常不會準時開庭,除非是第一件。這是因為案件安排動態變化,無法預料當事人陳述和證據,且基於尊重不會打斷發言。在現今社會氛圍下,遲到開庭成為必然結果。
自從最高法院大法庭認定保單在「必要時」得由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以來,民事法院執行處已經被此類型的保單強執行案件量塞爆,但最高法院的意思是必須由執行法院就個案審酌,判斷是否具有終止保險契約之理由,並非一律可由執行法院代替債務人向保險公司終止保險契約,茲就目前法院實務上相關判斷標準,彙整供作參考。
兩位大法官都認為本件應受理,但對於是否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和系爭書函是否為「確定終局裁判」的看法有所不同。呂太郎大法官認為本件自始非憲訴法第59條規定範圍,不須要求此要件,而尤伯祥大法官則認為應類推適用,將上級警察機關決定視為確定終局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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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聯合報A2版,刊登以「大法官廢死表忠」作標題的社論。作者閱讀整篇內容,願純粹從「法」的角度,針對死刑釋憲問題,表達個人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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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沒做壞事為什麼不配合警察臨檢?支持警察!」每當警察違法臨檢的新聞喧囂塵上時,社群評論總是會有這類的言論,但既然是配合,那就代表這並不是義務,那為什麼不願意配合就該被貼上標籤呢?本文帶您來了解,到底怎樣才是合法的臨檢?被違法臨檢時,又該如何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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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犯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1款至8款的犯罪(例如妨害性自主、妨害自由、強制、恐嚇危害安全、竊盜、搶奪、詐欺、恐嚇取財罪等),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可能。如果能用具保、責付、限制住居等干預人民基本權利較小的替代羈押手段,足以達到目的時,就沒有羈押的必要,不得羈押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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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帶民事求償是刑事訴訟中的重要環節,旨在保護刑事被害人的權益,允許他們在刑事訴訟中提出民事賠償請求。此程序需在刑事起訴後至第二審辯論終結前提起,無需繳納裁判費。常見於如車禍案件,幫助受害者透過法律途徑獲得賠償。
- 羈押分為一般性羈押、預防性羈押,兩者均須具備下列形式要件及各自之實質要件,方屬合法,茲分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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