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上週在討論完羈押的基本概念後,接著,我們要具體談談「羈押的要件」有哪些?換句話說,在符合什麼樣的條件之前提下,國家可以合法發動對特定人民的羈押權限?而之所以為「要件」,就是要全部都需要符合法律的規定,才會發生羈押的法律效果,不能僅以「重罪」作為唯一的理由,也不能僅以「有逃亡之虞」或「有湮滅證據或串供之虞」為唯一理由聲請羈押,一定要全部的要件都要符合法定要件的文字內容。當然,在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羈押的情況,檢察官必須要舉證說服法官被告有符合所有要件,不押不行,否則要不被法官駁回羈押聲請,要不以其他可替代的方式如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方式。以下為本話的介紹:
柒、偵查中與審判中羈押之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