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7-19|閱讀時間 ‧ 約 4 分鐘

零元炒房團,炒出15套炒房手法!

零元炒房團,炒出15套炒房手法!

「江媽集團」與「億萬房產集團」這兩大零元炒房團,炒出15套炒房手法,
據公會統整「投資客炒房和人頭戶申貸」共15大手法
1.找行員參與炒房團,
2.建商、代銷或仲介以各種身分申貸,
3.建案突爆發多案成交並申貸,
4.第三人陪同借戶申貸,
5.借戶頭期款來源異常,
6.購屋價金來自無關的第三人,
7.借戶與簽約人非同一人且雙方無合理關係。
8.假買賣契約,
9.房子短期內頻繁交易或成交價有問題,
10.借戶個人聯絡資料與另一借戶相同,
11.薪資證明有異常,
12.增貸多筆理財或周轉金貸款,
13.借戶是公司負責人卻無扣繳稅額,
14.借戶與保證人無合理關係,
15.借戶買房地緣性有異常。
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一般炒房團常用手法:

1.擔保品價格高估、
2.信用無瑕疵人頭借款、
3.寬限期申請、
4.加周轉金貸款等多管齊下,
目標是將貸款額度拉到最高、利息壓到最低。

兩大新手法

利用ATM、現金臨櫃規避金流查緝
以ATM或現金臨櫃方式,存入多戶房貸扣繳帳戶、幫付利息,以此製造「現金斷點」,來規避金流查緝。
為了避免銀行淪為炒房幫兇,銀行公會已在7月1日發函要求各銀行,針對第三人在一定期間內上,以現金臨櫃或同一帳戶(含網銀轉帳)存入多戶房貸扣繳帳戶幫付息等異常情況,需列銀行內部查核事項。

怎麼辦呢?還有其他措施嗎?

A
行政院會今(111/7/7)日將討論修正《平均地權條例》,
重點包括將禁止預售屋換約轉售,但將新增「重大變故」等例外條款;對於炒作哄抬,雖拿掉最高三年有期徒刑刑責,但最重仍可開罰5,000萬元罰鍰。
B
從2021年7月1日「實價登錄2.0」新制上路後,預售屋銷售已改採「申報備查」制,必須
1於銷售前將「預售屋坐落基地、建案名稱、銷售地點、期間、戶(棟)數及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以書面報請預售屋坐落基地所在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亦即,銷售預售屋者(包含受託之代銷經紀業者)必須完成上述備查規定始可銷售;若未完成此程序即不得銷售,否則即可處以行政罰鍰
2業者完成上述程序,可銷售預售屋,那麼銷售應該怎麼進行呢?
按《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之3第5項規定:
「銷售預售屋或委託不動產經紀業代銷者,向買受人收受定金或類似名目之金額,應以書面契據確立買賣標的物及價金等事項,並不得約定保留出售、保留簽訂買賣契約之權利或其他不利於買受人之事項。」
因此,
建築業者如向「買受人收受定金或類似名目之金額」,
即須「以書面契據確立買賣標的物及價金等事項」
該書面契據簽定時,雙方當事人已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
依《民法》第345條第2項規定「買賣契約即為成立」。
所以,
「實價登錄2.0」新制以後,過去建築業者以未載明標的物及價金等銷售行為(俗稱紅單、預約)已不再容許;
換言之,買受人向建築業者簽訂的書面契約,就是預售屋買賣契約。
而同條第6項限制「前項書面契據,不得轉售予第三人」
亦即,
買受人簽約承買預售屋,其本身非屬建築業或代銷業者,亦未辦理申報備查,自不得於建築物竣工取得使用執照前銷售預售屋
因此,
目前的「實價登錄2.0」新制,實際上已明文限制預售屋買受人不得再將契約上之權利轉售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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