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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災個案-要舉證證明確為職業災害,才能合法請假!

閱讀時間約 12 分鐘
職災誰都不願意,但是只要發生了就是進入動態管理而不是靜態處理!
本案可以學到
  1. 什麼是"人因性危害"?
  2. 依據工作內容辦理"人因性危害分析與改善流程"。
  3. 判(解)讀醫師的診斷書病名、囑言。
  4. 什麼是"出具與事實不符之診斷書"?該怎麼處理?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勞訴字第 10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 111 年 08 月 16 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https://www.pexels.com

〔原告起訴主張〕

  • 自民國108年7月16日(勞保投保日期為108年7月17日)起任職被告公司廠務部沖壓組,擔任作業員之職務,工作内容為:
  1. 排除機械廢料,有一半時間以兩手持鉤子高舉過肩操作。
  2. 包裝作業,有三分之二時間須舉手過肩操作。
  3. 彎管作業,有一半時間以右手持槌子高舉過肩敲打(被證僅為部分工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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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勞簡字第 4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 111 年 01 月 28 日 裁判案由:確認公傷假等 原告主張: 原告自民國91年3月11日起受僱於被告,擔任清潔隊員,於103年8月22日下班途中發生車禍事故,致受有右股骨閉鎖性骨折併膝蓋韌帶損傷斷裂、頭部外傷等
鄭姓男子因腰痛到小港區某骨外科求診,109年3月10日,他的左手腕又因韌帶扭傷,再度前往同間診所看病,鄭看完病後,請蕭姓醫師幫他開診斷證明書,鄭拿到證明書後便向去向公司請假。 相關新聞 相關法令(不懂法令怎麼跑實務呢?) ⛔醫師法第 11 條 ⛔醫師法第 17 條 ⛔醫療法第 76 條 實務運用
過去的事件怎麼證明有違法❓ 就服法第40條For仲介/第57條For雇主。 〔行政罰法 第 7 條〕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 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組織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其代表人、管理人、其他有代表權之人或實際行為之職員、受僱人或從
一例一休限制了企業的排班彈性嗎? 不是的!有彈性喔,是不是不會運用呢? 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1項/第4項: 勞工每7日中應有2日之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1日為休息日。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且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例假得於每7日之週期內調整。 《彈性 1》 一例一休這樣解 連續性的以7天
我國雖開放外國人入境工作,但為防止雇主濫用工資成本較低之外國勞工,排擠本國人之就業權益。 在立法政策上以「補充性」、「限量限業」為聘僱外國人之管制原則。 亦即原則上僅就國內缺乏之勞工種類許可聘僱外國人予以補充,就特定之工作類別、項目、人數、期間及工作地點,均列為須經許可內容。 〔補充性、限量限業/就
〈關鍵字〉 契約屬性自己要先弄清楚。 純粹經濟上之損失,不是侵權行為保護的權利客體。 非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而受損害之請求權基礎。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43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 111 年 07 月 04 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原      告  昇X人力資源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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