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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災個案-意思表示錯誤與處理流程!

更新於 發佈於 閱讀時間約 22 分鐘
本案總共費時1千多個日子,職災期間申請傷病給付,亦經勞保局核定不予給付。勞工提供訴願、行政訴訟均經駁回。
  1. 那為什麼雇主以曠工為由,終止勞動契約被法院認定是不合法呢?
  2. 因為不會說話啦(意思表示不對)!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訴字第 14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 111 年 06 月 29 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主  文:確認原告與被告間僱傭關係存在。
https://www.pexels.com

〔原告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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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人總是晴空萬里,為什麼您卻是屋漏偏逢連夜雨?一切從情境式管理開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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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勞訴字第 10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 111 年 08 月 16 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原告起訴主張: ㈠原告自民國108年7月16日(勞保投保日期為108年7月17日)起任職被告公司廠務部沖壓組,擔任作業員之職務,工作内容為: ⑴排除機械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勞簡字第 4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 111 年 01 月 28 日 裁判案由:確認公傷假等 原告主張: 原告自民國91年3月11日起受僱於被告,擔任清潔隊員,於103年8月22日下班途中發生車禍事故,致受有右股骨閉鎖性骨折併膝蓋韌帶損傷斷裂、頭部外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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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去的事件怎麼證明有違法❓ 就服法第40條For仲介/第57條For雇主。 〔行政罰法 第 7 條〕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 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組織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其代表人、管理人、其他有代表權之人或實際行為之職員、受僱人或從
一例一休限制了企業的排班彈性嗎? 不是的!有彈性喔,是不是不會運用呢? 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1項/第4項: 勞工每7日中應有2日之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1日為休息日。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且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例假得於每7日之週期內調整。 《彈性 1》 一例一休這樣解 連續性的以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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