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1-16|閱讀時間 ‧ 約 4 分鐘

高中能力編班 是國教署留下的法規漏洞?

我國教學正常化政策實施多年,聯合報本(十一)月十日卻報導《高中禁能力分班 法規不明》,提到潮州高中能力編班,國教署雖訂有編班行政規則卻語意不明,導致學校有操作空間,實在令人氣憤。因為,這個問題早已存在多年,但國教署似乎對此毫無積極作為。難道說,國教署只是表面上喊著「常態編班」的口號,實則根本是有意怠惰、包庇學校鑽法律漏洞,以各種莫名其妙的名義,行「能力編班」之實?

現行規定

高中現行編班作業,主要由國教署二0一三年頒布的行政規則「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編班及轉班作業原則」規定。雖然各校可以依循校內自訂的規則編班,但上級機關行政規則對下級機關有拘束力,各校仍不能違反國教署的《作業原則》。《作業原則》第六點規定可以另提計畫,經主管機關核定編班的例外(比如學術資優班、雙語實驗班),第七點則是:除了第六點的例外,其他學生「得」依 S 型排列、採公開抽籤方式或採電腦亂數方式編班。

法律解釋的問題

國教署雖寫出了三種「得」採取的方式,但是立法技術尚有加強空間,導致在法律解釋上,第七點會有問題:到底是列舉(明示其一,排示其他)還是例示(舉例說明,不限於此)?
如果解釋為列舉規定,那麼,各校除非經過主管機關核准,否則不能使用這三種以外的方式編班。例如,國教署「第三屆高級中等學校生與署長有約」活動,南一區場次提案回應內容中,高級中等教育組闡釋第七點的意思是:「除本原則第六點規定外,學校不可透過會考成績或其他學科測驗作為分班依據。」可見當年高中組的主責官員,應認為第7點是列舉規定。
只是,回答學生提問的文件,對學校並無拘束力。因此,學校當然也可以把這條規定解釋為例示規定,亦即國教署只是舉出三種可以的方式,學校還可以採用其他方式編班。比如說,筆者高中校內有以公開辦理學科測驗(入學考)成績為編班依據的「實驗班」制度,但「實驗班」卻未經主管機關核定,因此筆者認為實驗班違反《作業原則》第7點,是違法編成。兩年前就此問題請教過編班業務承辦組長,當時得到回覆:這是教育部刻意留下來的法律漏洞,給各校編班的彈性。也就是說,得採取A、B、C三種方式,並不代表不得採取其他D、E等方式。
由上述二例可見,《作業原則》第7點規定未盡明確,兩種解釋方法都在文義可能的範圍之內,卻可以解釋出兩種不同的結果。

國教署有想解決嗎?

筆者曾希望獲得國教署明確的回覆,在兩年前陳情查詢行政法令:學校可否依S型、抽籤或亂數以外方式編班?國教署回函竟然是將《作業原則》第6、7點規定照抄回覆筆者,沒有針對問題回答。這讓筆者不禁懷疑:國教署是不是有意迴避此問題,縱容高中端有恣意解釋的空間,進而採取各種脫法手段,在灰色地帶遊走,繼續能力編班?筆者原本不太相信高中學校組長的說法,但國教署承辦人這款避重就輕的答覆,卻讓組長的說法更加可信。
《作業原則》訂定至今快10年了,兩年前高中學生也早在「與署長有約」活動提到高中仍有掛羊頭賣狗肉的問題。結果,到了現在,民間團體又踢爆有國立高中仍在做這種事,可見這並非個案,而是處處發生的通案。期盼國教署能盡快處理問題,讓教學正常化也能在高中落實。
分享至
成為作者繼續創作的動力吧!
臺北大學法律系就讀中,撰寫教育/時事的觀點或評論為主
從 Google News 追蹤更多 vocus 的最新精選內容從 Google News 追蹤更多 vocus 的最新精選內容

黃振評論的沙龍 的其他內容

發表回應

成為會員 後即可發表留言
© 2024 vocus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