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常見的「一年一聘」合約,其實並不一定符合《勞動基準法》的規定。
「定期契約」種種問題,一般大眾大多是雲裡霧裡看不清,到底老闆能不能以「期滿不續聘」為由請員工離職?哪些情況雇主才能用定期契約聘請員工?
我們有系統的整理法院判決,一探究境喔。
《勞基法 第 9 條》
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訂定之勞動契約,應為不定期契約。
定期契約屆滿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視為不定期契約:
一、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
二、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九十日,前後契約間斷期間未超過三十日者。
前項規定於特定性或季節性之定期工作不適用之。
《勞基法細則第 6 條》
本法第九條第一項所稱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依左列規定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