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理賠爭議-不是以前得過就逕認為"帶病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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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一則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北保險小字第8號判決)認定縱使在投保前短期間內有發生與後續理賠相同疾病,因可認原罹患之疾病已痊癒,嗣後縱然再生相關疾病尚非得認帶病投保(保險法第127條參照)
法院理由概為:
  1. "依臺大醫院上開回復意見表所載,原告於110年7月26日診斷罹患之OO已於111年1月7日前治癒,而原告係於111年2月7日向被告投保系爭保險,即原告並無被告所辯稱之帶病投保之情事。故被告依保險法第127條規定拒絕給付保險金,核屬無據。"
  2. 原告於11年3月2日由醫師診斷確診OO,原告於110年7月26日診斷罹患之OO已於111年1月7日前治癒,已如前述,即原告於保險期間經醫師診斷罹患第二條約定之OO,且於本契約生效前三十天以內,未曾罹患相同之OO,依系爭條款第4條約定,被告即應依系爭保險契約定額給付法定傳染病補償保險金50,000元
小結:本案非屬金額高或有複雜事實狀況,然此屬保險公司常逕為拒賠之案件類型,亦即如果投保前就有擬申請理賠之相同或相關疾病,常有拒賠之理賠爭議,實則,保險公司應依其保險專業及聘請專業醫師意見,區分疾病類型及其痊癒可能性為綜合判斷,否則一律都拖到被保險人提起訴訟,再由醫院鑑定,除對於被險人權益保障不足,更導致其10%利息持續累計,對於公司治理而言也非正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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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們!!重視你們的勞動權利,不開口,就沒有人聽;不爭執,誰要理你!! 但是,動之以情,也要言之有理,讓我們一起學習當代血汗勞工應有的權利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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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日間病房之治療,得否請領住院保險金,向有爭議,謹參最近一則肯認判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年度保險字第12號),提出相關理由摘錄如下:
晚近有一關於住院必要性之保險訴訟判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重保險簡字第4號判決),除事實認定上有利於被保險人住院之必要性外,另揭露以下重點:
有關因精神疾病住院治療請領保險理賠,而遭保險公司以保前疾病為由拒賠,所生理賠爭議層出不窮,邇來有一判(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桃保險簡字第 146號判決),則認保戶係於投保後確診,且保險公司未能舉證保前即已發生該理賠疾病,故認定無保前疾病之情事,保險公司仍應依約理賠!
最近有一則判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保險字第10號民事判決),原告主張其因車禍有憂鬱症及創傷後壓力症候群等傷害,符保險失能給付表「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障害,由醫學上可證明局部遺存頑固神經症狀,且勞動能力較一般顯明低下者。」,已屬失能得向所投保之數家保險公司請求數百萬元保險金!
保險理賠眾多爭議之一,有關是否屬意外墜樓,得請領保險金?抑或自殺跳樓而非屬外來突發事件所致之意外死亡,不得請領保險金? 。
可知ooo之死因應為心律不整造成猝死結果,為其自身疾病造成死亡結果,心律不整縱係酒精所引發,然酒精僅係誘發ooo心律不整疾病發生,仍無礙於ooo死亡並非意外事故所致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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