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爭點】迴避制度設計的意義?
一、制度目的:
確保機關決定之公正性,避免因公務員因利益衝突或預設立場,致其決定有偏頗之虞,影響人民對於機關公正之信賴期待。
二、迴避事由:
1、可能係因為公務員就待決事件有個人利害關係,與其應從事之職務利益發生衝突而難期公正;
2、抑或公務員對於待決事件已有成見而難期公正,
三、專家學者之適用:
而行政機關因專業化與民主化之考量,常於決策程序中設置各種委員會,延攬學者、專家或社會公正人士,參與決策之形成。
雖該等委員會之委員非必定為公務員,然其因實際參與作成行政決定,故相關法令中亦常訂有應予迴避之要件,以貫徹迴避制度之精神。
四、教師申評會也適用:
申評會的組織規範也適用,其中包括:
1、評議任職學校之申訴案件,應自行迴避
2、申訴案件有實地瞭解之必要時,得經委員會議決議,推派委員代表至少3人為之;並於委員會議時報告
3、申評會委員會議於評議前認為必要時,得推派委員3人至5人審查,委員於詳閱卷證、研析事實及應行適用之法規後,向委員會議提出審查意見等,
4、法院認為
申評會係藉由合議制之組織,共同參與並匯整多方意見後作成決定,是以同準則認為有利害關係之委員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評議,其目的既在避免決策人員因利益衝突或預設立場,於合議制之組織,有利害關係之委員除評議決定外,就決定前之相關程序,自亦不得參與,否則難謂無發生影響評議決定之效果。
五、本案狀況:
上訴人:學校 / 被上訴人:教師
[ 在校內 ]
馬心韻為學校教評會委員,參與被上訴人不續聘案之審議(99年5月6日)
[ 內政部再申訴會議 ] - 教師為警察學校教師
1、馬心韻亦為內政部申評會17位申評會委員之一;
2、內政部開會時,馬心韻全程參與會議並向學校人員提問及表達個人意見
(100年10月5日)
3、該次會議結論,推派包括馬心韻在內的三人審查小組先行審查,並於事
後的會議中提出結論報告(100年10月28日,以及11月24日)
六、法院認定:學校敗訴
1、馬心韻委員既參與上訴人學校教評會對被上訴人所為不續聘決定之審議,依前開準則自不應參與被上訴人再申訴案件之申訴評議;
2、然馬心韻委員於本件再申訴評議決定前,就與其有利害關係之服務學校之再申訴案件,除實質參與合議組織之討論及意見交換外,亦以審查小組身分提出審查意見供作申評會評議決定之重要參考,已違反迴避制度之精神,
3、故本件再申訴決定於程序上既有依法令應迴避之委員參與評議之瑕疵,基於當事人程序利益之考量,應予以撤銷,由受理再申訴之主管機關重行為適法評議等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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