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違停在行人專用道上一個上午的餐車對行人造成的威脅,比違停十分鐘的賓士要大得多,為什麼大家總是縱容前者而譴責後者呢?很顯然,過度的同情心是助長「行人地獄」的幫兇之一!
一台賓士停在行人專用道上,或許不到十分鐘,就有路人拿手機拍下來,放在地方的社群網站上公審,
想像一下:把賓士換成一台賣早餐的餐車,同樣的違規停車,但不同的是,它停了一個上午都沒人拍照放上網。假如真的有人不長眼,拍照放社群網站上公審,那麼……被公審的恐怕不是攤販,而是拍照者。
事發地點就在我以前的住家附近,每天上午都固定會有一到三台餐車停放在行人專用道上營業。車身佔據了本來已經很狹窄的行人專用道,再加上排隊的顧客,整整佔用了近半個車道,使得行人不得不走到馬路上。那裡又剛好鄰近某間大型醫院,推輪椅、推嬰兒車、拄拐杖的民眾不少,他們也得走到馬路上和汽、機車爭道。
過去有人把這種亂象拍照上傳到地方的臉書社團上抨擊,想不到他卻成為箭靶。客氣一點的網友勸他:「發揮點同情心吧,可以選擇的話,誰想在外面風吹日曬雨淋?」不客氣一點的網友則嗆他:「不會繞路哦笨,哪天你窮困潦倒時,就可以體會人家的辛苦了。」
弔詭的問題來了:
明明違停在行人專用道上一個上午的餐車對行人造成的威脅,比違停十分鐘的賓士要大得多,為什麼大家總是縱容前者而譴責後者呢?很顯然,過度的同情心是助長「行人地獄」的幫兇之一!
雖然台灣最美的風景是人,為辛苦做生意的攤販著想是人之常情。然而,當我們討論到可能危及民眾安全的議題時,不應任由同情心氾濫。那應該怎麼思考呢?
法律經濟學家熊秉元表示:
「
降低成本」是人們行為的「主要驅動力」(the major driving force)……「規則」的出現,無論對個人或群體,都是一種工具性的安排,具有功能性的內涵。背後的驅動力,就是降低行為成本……。(
註)
因此,交通規則的制定,是為了避免意外所衍生的虧損,所以必須預先劃清界線,保障民眾的生命與財產。回到餐車的例子來打個比方:
假設那台餐車違停在那裡,攤販一個上午可以賺兩萬塊。可是,一旦有行人為了繞過餐車而遭到車輛撞擊,那接下來所衍生的訴訟和賠償費用,肯定超過兩萬塊,雙方浪費掉的時間成本還不算在內。 傷勢不重可以痊癒沒關係,要是行人不幸被撞成癱瘓、植物人,龐大的醫療費用恐怕不是一個攤販賠償得起。 可以用金錢衡量的都還不打緊,但要是行人因此身亡便另當別論,就是賠再多錢也挽回不了人命了。
話說回來,當初那些為攤販的生計著想,公審檢舉者的人,若是真的發生意外,會為攤販分擔責任和賠償嗎?想必是不會,說不定還會加入聲援受害者的行列,公審違規的攤販。
不懂成本考量的話,我再換個更簡單的說法:
如果你或你的家人,因為違停的餐車而受傷、癱瘓或死亡,你還會幫他們說話嗎?
內政部警政署從五月一日起,擴大取締路口不禮讓行人的違規行為,取締的重點之一是路口移動式攤販,賣玉蘭花、發傳單……等違法行為。可是,在實際執行上,肯定又會遇到同情心過剩的正義魔人為他們發聲,增加執法和檢舉的阻力。但說真的,我們該同情和同理的不是為了賺錢枉顧行人安全的違規者,而是因違規者的行為而死傷的受害者。
認清這一點,並強化法制精神,我們會往離開行人地獄的方向邁進一大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