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於 2024/09/10閱讀時間約 1 分鐘

【勞基法】五大常見加班費違法態樣之三:雇主可否規定加班未滿半小時或1小時不給加班費?

一、前言

許多事業單位針對加班多會規定以「延長工作時間之計算應以半小時計,即未滿半小時不計,未滿1小時以半小時計」,也就是將延時工作時間設定一個最小時間單位(例如:半小時或一小時),對此勞動部是採否定見解的。


二、勞動部的理由

勞動部說明,雇主給付勞工工資應計算至「分鐘」為止,至工作未滿1小時之時間,仍可換算為小時後,再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發給加班費(例如:加班20分鐘,換算為20/60小時計給加班費)。

三、結論

  1. 勞動基準法第24條是延時工作時間的「工資」計算標準,並非延時工作時間的「時間單位」計算標準。
  2. 同時,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6項亦規定:「前項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
  3. 所以,依照勞動部的見解,雇主對於勞工的延時工作時間應該「詳實」記載至「分鐘」為止在勞動檢查上,若發現雇主因規定加班滿半小時或一小時候才可請領加班費者,多半會被主管機關認為違法,可能會被裁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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