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保證契約是在特定情況下雇主要求員工提供的一種保證,以確保雇主在某些情況下能夠得到賠償。
人事保證契約必須是書面形式,根據《民法》第756條之1第2項的規定
根據《民法》第756條之2第2項,
人事保證契約約定的期間不得超過三年,逾期者會被縮短為三年。如果契約未明確約定期間,則根據《民法》第756條之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