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六條的四大計畫之一,雇主應建立預防職場不法侵害預防計畫的前提之下,主管機關對著職場不法侵害預防計畫進行勞動檢查,也是非常合理的事。這個章節主要在說明指引規定要有的東西(也就是檢查的項目),以及為什麼同仁申訴不滿之後投訴勞檢,經常得不到想要的結果。
目前勞動部的〈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於 111年8月出到第三版,內容上大同小異,以其中第三頁的圖來呈現應該要有的東西:
所以在這個圖上面,應該要有的東西有:
這些東西因為指引裡面都有標準的表格,故按時間及需要啟動填寫其中的表格,就可以完成。
因職安法要求的是「⋯⋯為雇主避免勞工因執行職務,於勞動場所遭受他人之不法侵害行為,造成身體或精神之傷害,所採取預防之必要措施」,故勞動檢查就是來檢查上面的東西有沒有做。這就造成一個問題:同仁多半會去申請勞動檢查,是因為申訴的結果不滿意,例如沒有懲處,或是懲處的結果不符合期待。勞動檢查只能按著指引檢查,確認有疑似侵害事件發生的處理程序,確認這個案件已經按著程序完成。也就是說,勞動檢查只能看程序是否完備,但對於處理的內涵應該要怎麼做,檢查員並沒有法條可以介入公司的決策內涵,或要求改正。
這也就是雇主在法規層次上的責任。嚴格說起來,公司可以僅僅在行政文書上滿足各項法規的要求,也可以實質上將這些行政程序融入安全管理系統,確認這些風險都有確實被緩解,並且做好確實的監測作業。所以要做到怎麼樣的層次,就是看執行的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