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0-01|閱讀時間 ‧ 約 0 分鐘

颱風天 工作日出勤是給加班費嗎?

颱風假並非勞基法所定假日(颱風假不是假)。

如雇主有使勞工於工作日當日出勤之必要,

因該「時段」勞工本有出勤義務,不屬於勞基法第32條第4項所稱「延長工時」;也不屬於勞基法第40條所稱「停止假期」,無須向勞工局通報。

該工作日勞工應雇主要求出勤工資如何發給?

可依勞動部所訂「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第七點略以:

「勞工因前點所定之情形無法出勤工作,雇主宜不扣發工資。但應雇主之要求而出勤,雇主除當日工資照給外,加給勞工工資,提供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之協助。」辦理。

資料來源:

新北勞動雲

https://www.istockphoto.com/hk


給加班費不行嗎?

可以啊!而且不列入全月加班時數46小時計算。

依《財政部74年11月13日台財稅第24778號函》

勞工在例假日或國定假日加班,一旦超過八小時,超過部分還是要計入46小時加班時數,全月加班時數逾46小時,加班費就得繳稅。但是不包括天災(含颱風)加班工時


要給加班費就要計入勞保投保級距計算!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27條》

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所稱月薪資總額,以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之工資為準;其每月收入不固定者,以最近三個月收入之平均為準;實物給與按政府公布之價格折為現金計算。

  • 加班費是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不論應稅或免稅加班費,均應列入月薪資總額申報投保薪資。

《內政部70年5月27日臺內社字第22582號函


不是工作日遇颳風天出勤,薪資計算又不一樣了喔!

如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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