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剛去法院遇到一位律師前輩,他現在北中南都有事務所,但他聊到他現在已經很少開庭,很少接觸訴訟當事人。我說:真好,你已經到了事務所不用你,也可以運作很好的程度。
我們聊到能夠持續發展的事務所,往往會從「個人品牌」轉向「事務所品牌」,讓每一位律師、法務、助理都能各司其職,共同維持事務所的專業形象與服務品質。當這種轉變成功後,事務所便不再依賴某個特定律師光輝,而是一個能夠自我運作的事務所。
我提到前幾年與兩位大律師前輩(其中一位是在法院遇到前輩的前老闆)共進午餐,我請教他們對律師這行的觀察與心得。其中一位前輩提到,他現在已經不太管事,因為事務所的運作已達到即使沒有他,依然可以正常運行,案件仍能處理得井然有序。
對於許多律師而言,事務所往往是個人能力的延伸,接案、處理案件、接待客戶、經營決策幾乎都圍繞著律師自己展開。但是,律師事事親力親為,從案件一開始、撰寫訴狀到與當事人溝通,甚至辦公室行政管理,都自己處理時,很難擴大事務所規模。或者說,如果案件逐漸增多,單打獨鬥的模式終究無法應付日益增長的案件量與需求。
今天和前輩繼續聊,讓事務所能夠獨立運作的關鍵,在於建立完善的制度與標準化流程。這包括:
當事務所進入成長階段,創辦律師的角色也會發生轉變,從一線的案件處理者,逐漸變成經營者。
前輩說:「我已經擺脫律師這個角色了。」這表示他擺脫律師繁瑣書狀或訴訟工作,投入更重要的事情,如制度建立、拓展業務、品牌管理等。當一個律師能夠建立起一個不依賴個人的事務所時,已經不算做律師,而是算經營者了。事務所也不算律師事務所,算法律服務業企業了。
我聽到這句話時,我羨慕前輩不用接很多訴訟當事人的電話與負面情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