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故事
阿志第一次租房子,房東給他一份租約,要他「直接簽就好」,裡面竟寫著「承租人不得遷入戶籍」、「押金為三個月」、「房東得隨時調漲租金」等條款。結果退租時,不但押金被扣光,還發現戶籍沒辦法設立,求助無門。後來阿志才知道,這些條文早就違反了內政部的定型化契約範本,根本無效!
二、租約不能亂寫:依照內政部公告版本為準
根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4項與《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5條,租屋關係視為消費行為,租賃契約屬定型化契約,出租人必須提供承租人至少3日的審閱期。
📌內政部公告的租約範本(113年7月最新版)是公定版本,若自行增列不公平條款,將屬無效條款。✅ 例如以下條款違法無效:
- 「承租人不得申報租金補貼」
- 「承租人不得遷入戶籍」
- 「押金為三個月租金」
- 「承租人需繳回契約正本」
- 「出租人可隨時漲租金」
🛑 提醒房東: 簽約內容不能違反範本保障事項,否則即使簽字,也不能主張效力。
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4項:「違反第一項公告之定型化契約,其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該定型化契約之效力,依前條規定定之。」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5條第1項:「租賃契約出租人及承租人間視為具消費關係,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
三、房屋資訊要寫清楚:地址、車位、設備、用途
契約應明確載明:
- 建物地址、樓層、坪數、格局
- 有無車位與權利狀
- 租賃的是全部還是部分房屋(如:分租套房或雅房)
- 附屬設備(建議附上「租賃標的現況確認書」)
✍️ 建議附上室內照片與附屬設備清單,作為日後點交依據。
四、租金與押金:限額、付款方式、退還時機
- 押金最多不得超過兩個月租金
- 承租人應於簽約時繳納押金,退租後若房屋無損,出租人應全額退還
- 出租人不得任意漲租,也不能要求承租人放棄押金退還
📌 提醒:押金用途僅限於扣抵損害、欠費、遺留物處理等合法情況。
五、任意解約、提前終止規則要合法訂定
- 雙方可約定是否「得任意終止」
- 若可終止,須提前一個月通知
- 若未提前通知,違約金最多為一個月租金
另外,若有下列情形,雙方皆可合法解約:
- 房屋嚴重損壞、危及安全
- 承租人重病療養
- 房東打算拆屋重建
- 欠租逾2個月經催告不繳
✅ 不得自訂「隨時解約、免提前通知」或「一方終止租約不須賠償」等不公平條款。
六、返還與點交程序不能省略
- 雙方應共同點交設備與屋況
- 若承租人遺留物未取回,房東得通知後自行處理並自押金中扣除
- 若承租人未退戶籍,房東得依《戶籍法》向戶政機關申請遷離
📌 退租日應記得拍照存證、簽交接書。
七、結論
租屋不是「你情我願」就好,房東與房客都有法定義務與保障。只要依內政部定型化契約範本簽約,就能有效預防爭議、保障雙方權益。下次再簽租約,不妨拿出這份範本,好好審閱三天,你的權益就從這一紙契約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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