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於犯罪的成立,一般人在直覺上會認為只要構成刑法規定中所描述的犯罪行為就是犯罪了,例如刑法第271條第1項規定「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現實生活中出現「殺」的行為及「人死」的結果,就應該成立殺人罪。
但其實犯罪的成立,不僅僅刑法中關於各種犯罪所規定的內容。犯罪若要成立,必須具備「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及「罪責」,其中「構成要件該當性」即是指上面法律所規定的犯罪描述性內容,具有主觀上的故意或過失,客觀上的行為、結果及因果關係等;而所謂「違法性」,只要是符合構成要件該當性,原則上推定其具有違法性,除非有阻卻違法事由(雖然行為違法,但在特殊情況如正當防衛或緊急避難的情形,可以減輕或免除其刑)。
而「罪責」的要求則是在行為人違反法律所規範的價值時,是具有可非難性的。也就是說行為人在行為的當下,其判斷能力是清楚且正常的,而若是行為人能夠正確的判斷他所做的行為是否合法,才會處以刑罰。若是行為人在行為時有精神障礙或是其他心智欠缺,而不能辨識或欠缺辨識能力,不知道自己的所作所為是違法的時候,依刑法第19條第1項規定,是不處罰的(深入瞭解:
https://bit.ly/3rqOpfp )。
其中在最近社會重大刑事案件中以「思覺失調症」患者犯罪的爭議最多,在這樣的刑事案件中,都要透過具有精神醫學專業的專家作為鑑定人,來鑑定行為人在行為時的精神狀態是否正常,進而確定行為人的罪責。
但,除了「思覺失調症」會成為判斷行為人罪責有無之外,值得關注的還有犯罪心理學中的「病態人格」(與「反社會性人格障礙」類似,但不同),它與思覺失調症不同,它是一種人格障礙,並不是精神疾病。「病態人格」是因為生理上大腦結構的特殊(大腦中的杏仁核體積大小較為一般正常人的18%)而天生就欠缺良心與同理心,病態人格者無法同感他人痛苦,也不懂得犯錯後的愧疚與懺悔(即罪惡感)。由於病態人格者欠缺良心,面對懲罰也毫無畏懼,不論懲罰是死刑或無期徒刑,對他來說毫無差別,對於死刑存續的支持者而言,病態人格的存在就是其論點的挑戰。
除了病態人格者天生欠缺良心與同理心外,犯罪心理學家將其特徵作成「病態人格檢核表」,其中有20項的檢核項目,例如:誇大化的自尊心、操控他人、病態性說謊、情緒膚淺、對自己的行為沒有責任感、衝動、無法控制行為、欠缺現實且長期的目標、幼少時其有脫序行為等,病態人格的定義與特徵可以歸納成四個重要的因子,如人際關係因子、感情因子、生活型態因子及反社會因子等。
在原田隆之所寫的「病態人格心理學」一本書(推薦閱讀:
https://bit.ly/3kuEEfb )中,對於病態人格的四個重要因子有非常白話且清晰的介紹,其實病態人格者不在少數,大約佔了人口比例的百分之一,意味著在你我的身邊可能就有病態人格者,又或許我們自己本身就是病態人格者。
並不是具有病態人格就意味著犯罪可能性高,在病態人格者中也不乏有成功的人士,例如蘋果電腦的創辦人賈伯斯,雖然他具有病態人格的特徵,卻依舊建立了偉大的蘋果王國,深深地影響著全世界,改變了你我的生活。故在病態人格上,亦有區分為良性的病態人格與惡性的病態人格,若非人生導入黑暗元素,其實病態人格可以活的傑出且出色。
病態人格的成因除了受遺傳影響外,周遭的環境也是成因之一,兩者間交互影響,但若在有充足的愛、教育或社會安全網的建置等,病態人格的特性並不會顯現出來。所以在上述「病態人格心理學」一書中亦有提到對於病態人格的治療與預防,作者原田隆之認為病態人格是可以治療且預防的,只要用對方法,就可以促其改善。
最後,由於病態人格者犯後並不會有愧疚感,也不會反省自己所犯下的罪行,在審判的實務的觀點看來,此輩會因此被認為沒有反省、悔悟之心,具有再犯的高度可能性,而科以更嚴重的刑責。但如此的判決結果,是否意味著「只能怪病態人格者自己的天生缺陷而活該被懲罰」嗎?無法如同思覺失調症患者般,被認爲辨識能力的欠缺而不受處罰嗎?這是值得在往後的司法實務上持續觀察及檢討的!
法律新幹線 林坤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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