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名(stigma),是取自自高夫曼的書籍《污名:管理受損身分的筆記》中的概念,這是十分貼切的對應,因為就如同烙因一般帶有負面的性質,具有特定身分的人,那些身分就如同拔不下來的瘡疤,一輩子跟在自己的身上,差別只在於是隱或顯而已。顯的是那些缺陷外彰的人,例如身體殘缺或是智能障礙,具有這些特質就讓他們進入特定的身分群體中,殘障者、智障者等等;相對的,隱的是那些歸屬於特定身分群體的特徵並未外顯的,例如精神病患、性少數,而對於這樣的群體來說,重要的就是訊息的管控了,也就是對誰開放出自身具有特定特徵的資訊流通管道。
而曾經在《無過失的認知偏差》談過「趨勢(inclination)」的問題,簡略而言,所謂的趨勢就例如頂大生較為努力,學店生較愛摸魚,這樣的意思。也就是說在比率上,歸屬於特定群體的個體在傾向上會較為具有符合該群體的特徵之趨勢。所以說,我們對於屬於特定群體的個體有先在的認知—也可以稱作偏見,並不是具有過失的道德上錯誤,因為在社會交往中我們只能根據他人表現所呈現出的資訊來做出判斷,我們不可能認識到他人的實際,所以絕大多數人的大部分時間也都是依照表面所取得的資訊來行動,如果強要所有人根據對於他人實質的認知來進行往來,那無非是強人所難的期待不可能了。
也就是說,所有的污名都是「真真正正」的深烙在每個人的身上,雖然我們每個人都具有污名,「正常人中絕大多數的幸運兒都可能擁有半隱半現的缺陷,並且每個小缺陷總有個社會場合會讓它被放大,從而在虛擬與真實社會身分之間形成一道羞恥的落差。」而《污名》的啟示也在於說污名並不來自於人的本質,而是來自於觀點的共構,就如同《無過失》中提到「角色」與「進入角色的個體」永遠都是具有落差的。
而這是我們生活以及認知到的現實,但是規範上我們同樣也要求去保障弱勢者,無論是顯是隱,甚至這個規範的力度在近年來強悍到把所有消極不作為的人都斥為體制共犯一般,似乎長年處於弱勢的那方化為猶太人,而所有其他人都變成馬丁尼莫拉所說若不出聲將來也同將被噬毀的另一種少數,這是一種政治正確,也成為一種道德流氓。所謂道德流氓,也就是以實踐特定的德行作為正當化所有對他人的傷害或限制的事由,例如在誠實是種美德的社會中,某人或許立志成為一個美德的人,所以他認為別人胖就說別人胖、認為別人醜就說別人醜、認為別人蠢就說別人蠢,這些真真確確都是誠實的表現,但是誠實從來就不是個可以是上綱到無可更易高度的德行,除非如同康德的定言律令提到的殺人犯追到門口我們仍然要遵守理性下達給我們的誡命,告訴他被害人藏匿在哪。
在道德流氓的行徑中,會因為他做了符合道德正價的行為而要被包容,就像是因為要主張女性主義,所以電影內容差勁也無妨,只要全部都是女性演員那麼這部片的目的就達到了,然而電影卻不再是電影,而成為衛教片。甚且若對這樣的電影進行批評,還會引來諸如:「歧視女性!」的撻伐,縱使批評的焦點聚集在電影的內涵而不是誰—或什麼性別來飾演。
走在台灣的街頭有時也會發現,有些殘障者或許表演樂器,或許用擴音器唱著歌,還是很努力的表演其他才藝,而他們面前都有一個如同街頭藝人般的打賞箱。但我認為這是讓人混淆的。先拿街頭藝人來說,他們面前的打賞箱是因為他們的才藝若能博得路過觀眾的目光並取得認可,觀眾會願意對這個表演給予些許金錢作為報酬或是獎勵,而在乞丐的情況中(尤其是殘障者),他們面前也會有個請求路過者提供些許金錢作為過活生計材料的碗盆(雖然有些乞丐不是真的乞丐),而路過者多為基於憐憫提供給乞丐金錢,他們不是給乞丐特定行動的報償,更不會是獎勵,確切地來說,這是施捨,是基於悲憫德行的無私給予。
混淆的地方在於如果是一個殘障者卻以表演的方式來取得金錢,那麼所獲得的金錢性質到底是什麼?人們又是基於什麼目的而提供?如果是報償的話,相較於具有真正才藝的表演者力練習展現出的結果才換取到的回饋,若以「才藝」的標準來審視的話,何以在是否具有殘缺的特質上出現差別待遇?這點就像若是智力競賽,也不會給霍金更多分數,因為霍金的殘缺部分並不在於腦袋,所以在智能的部分是毋須作出區別對待的。那麼殘障者進行表演的方式,毋寧就是一種以表演作為手段來達到乞討目的的活動了。當然這裡所討論的那種表演並不能算是一種「表演」,因為他們並沒有盡心盡力地如同一般表演者去精進自身的技藝,因為即便身為障礙者的個體,若仍努力地去達致一定的成就,縱然與一般人的成就有所差異,仍將輝耀出一定的光芒。就像是殘障奧林匹克,在活動中的個體所彰顯出的是一個人的自我實現能力以及不受身體因素阻礙的能動性,而這些都是值得受到敬佩者的特質。到這裡,我們是把混淆給釐清了,但這樣的乞討就沒有爭議嗎?
確實現代的主流價值觀—政治正確,讓我們被強要地去包容所有的少數,而我們所有人在各種身分上或多或少都會是個少數,即便是白人、中產階級以及男人,也可能是個精神疾病患者或罪犯,但身為少數也可能會去倚仗政治正確這樣的價值觀,或是說,大多數人即便受到干擾卻也在政治正確的風潮下,基於不一而足的理由不去理會。但是問題就出在於隱然地我們像是被告知要去包容這樣的行徑,甚至如果不包容,甚至如果提出自己的看法認為這樣的行為產生了困擾,就會擔憂著受到譴責,或者真的受到譴責。然而無論何者,都會讓我們的言論產生限制而不自由,言論內涵中所更基礎的表現,表現內涵中更基礎的思想因此被抑制,我們還能聲稱我們處在自由主義的社會嗎?
確實,我們每個人在某個層面上都是殘缺的,我們以正常與不正常來劃分出我們與他們,雖然「不正常的才是正常的」,然而這是另一回事,畢竟這樣的事實並不受到質疑,即便普遍來說並沒有產生廣及的共知。然而,道德流氓所將產生的惡害,政治正確所將產生對於自由的侵蝕,或許能在前述的描寫中得到一些顯現。確實地,平等是一個值得追求的價值,但是我們必須要知道的事情是,越是追求平等,自由只會越受到戕害,這是無奈的,然而這也是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