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跟客觀不法構成要件不同,主觀不法構成要件是探討「行為人內心認知與意欲」的問題,不過其實法院還是需要透過客觀證據加以認定犯罪之「主觀不法構成要件」是否具備。
刑法第12條規定
「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第1項)。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第項)。」
民事上雖然有「無過失責任」之設計,但刑法上的犯罪只有故意犯跟過失犯兩種,並且過失犯的成立須以刑法有規定處罰過失犯者為限。換句話說,如果行為人對於所實施的客觀構成要件在主觀上沒有故意也沒有過失,那就不會有刑法上之責任。
主觀不法構成要件
壹、故意
一、意義
一般認為「故意」的要素包括「認知」與「意欲」兩者,或者說是對構成要件實現之「預見」。如果講白話一點,認知是指「行為人知道這樣的行為將實現、或可能實現犯罪之客觀構成要件」,前者稱「直接故意」、後者稱「間接故意」;意欲則是「行為人想要使客觀構成要件實現,或其實現不違背行為人的本意」。
二、故意同時性原則
在此必須特別說明的是「故意過失與行為同時存在」原則,也就是指:行為人必須在行為的「當下」即具備「故意」,所以無論是「事前故意」或「事後故意」,都無法補正行為當時並無故意的瑕疵,行為當時仍舊是欠缺故意(但仍可能有過失)。
舉例而言,某甲為了試槍而往木箱開鎗的時候不知其仇家某乙躲在裡面,結果不小心將乙打死後,打開木箱才發現某乙死在裡面;即使甲內心也覺得殺死了乙無所謂,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