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死了以後,需要相驗以開立相驗屍體證明書(死亡證明書),相驗是由醫師或檢察官督同法醫師去檢驗屍身、調閱病歷,以確認死亡原因。而相驗又可分為行政相驗及司法相驗兩種。
一、 行政相驗
依照醫療法施行細則第53條規定,醫院、診所對其診治之病人死亡者,應掣給死亡證明書。醫院、診所對於就診會轉診途中死亡者,應參考原診治醫院、診所之病歷記載內容,於檢驗屍體後,掣給死亡證明書。病人非前二項之情形死亡,無法取得死亡證明書者,由所在地衛生所或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檢驗屍體,掣給死亡證明書,因此可見,在當死因為病死時,即應由行政相驗負責開立死亡證明書。
二、 司法相驗
依刑事訴訟法第218條第1項之規定,遇有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者,該管檢察官應速相驗,此即為司法相驗。相驗之主體為檢察官,實務上乃係由檢察官督同法醫師或檢驗員前往共同相驗。相驗時,檢察官會陪同法醫師或檢驗員一起在相驗室內相驗,檢察官因不具相關專業,不會碰觸屍身,而是會就屍身外觀勘察,並審閱卷證,與法醫師或檢驗員討論,並且於勘察完屍身後,訊問死者家屬、發現人、證人,必要時還要帶同鑑識小組回到死亡現場勘察、採證、測量,以釐清死因。而由上述規定可知,如果有合理懷疑非病死(可疑為非病死),或明確知道死因就不是病死(非病死),此時即為司法相驗之權責。
三、 行政相驗與司法相驗之分流
從上述介紹可以知道,行政相驗及司法相驗之分流處,乃在一開始發現死者時,死者究竟是否為病死?若只要調閱相關病歷即可確定是病死(例如年邁老人有長期慢性病,陳屍家中,屍身無傷且家中無異狀),即應該由行政相驗處理,當發現有跡象懷疑非病死(例如陳屍家中,屍身無傷但房間有遭破壞),或明顯非病死(例如車禍死)才應該進入司法相驗。
然而,過往因為行政相驗時,有極少數的不肖醫生會收錢亂開立死亡證明,把應該司法相驗,甚至涉及刑事犯罪的案件掩蓋掉。檢察官擔心在猝死案件中,可能有涉及刑事案犯的案件漏勾,所以只要是猝死,都會接起來做司法相驗。但是長久以來,卻發現本該行政相驗的案件,全部一股腦的流入司法相驗。現況是,除非在醫院中明顯因病死亡,或者在醫院中因病吊住最後一口氣回家死亡,才會行政相驗。其他的案件,只要不是在醫生面前死亡,全部都變成司法相驗。而這些本該行政相驗的案件,我們也幾乎九成九都是以病死為原因開立相驗屍體證明書。長久以來,衛生單位反而以為檢察官幫忙做的,變成是檢察官應該做的。
四、 近期劍青聲明的原因
過往,檢察官把衛生單位該做的行政相驗也接入司法相驗,我們沒吭過一聲,默默的做了幾十年。但近一個月疫情大爆發,檢察官在進行司法相驗前,面對可疑為新冠肺炎猝死個案極需各地衛生局的協助,卻屢遭衛生局拒絕。檢察官和法醫其實並不具傳染病學的專業,我連防護衣的穿脫都沒學過,也沒人教,甚至地檢署連防護衣和N95口罩都不足。我們面對疑似新冠案件,請求衛生局先行採檢,待確定陰性後再行相驗,但衛生局均以非註記案件(未經確診、隔離或通報等正式註記)而拒絕。因此,檢察官們才發現,自己好心幫忙衛生局做的相驗,好心做到最後被雷親,衛生局不只不感激,甚至反倒認為那些都是檢察官本該做的,而且拒絕協助。檢察官們因為近期猝死個案,經我們法醫自己採檢送驗後,超過5成確診,而這送驗期間風險最高的,即是死者的同住家屬。法醫並無權對死者家屬同時採檢,而死者同住家屬可能遭感染而不自知,在此空窗期間,死者家屬可能四處散播病毒,造成防疫破口,因此極為擔心。檢察官們更擔心,第一線員警與法醫,因為防護不足,而遭感染。因此,我們才會呼籲,該行政相驗之案件,請回歸行政相驗解決,縱使進入司法相驗,也請衛生局先對猝死案件先行PCR採檢確認是否確診。
五、 劍青呼籲的合法基礎
首先,權責相符,該誰做的事,就應該誰做。是病死案件本即該進入行政相驗,只有可疑為非病死或明顯非病死,才是司法相驗,法條規定的非常清楚。而依過往的經驗,猝死案件九成九以上都是病死(在我手上是十成為病死,根本沒發現過非病死),那請問如果沒有其他可疑跡證,例如房間有破壞痕跡、屍身有奇怪的特徵或傷口,怎麼能把猝死案件直接等同「可疑為非病死」?現況這種猝死案件一律司法相驗的作法,顯然不符合法規。其次,專業分工,檢察官在承平時期幫忙接起這種猝死案件也就算了,但在疫情期間,面對傳染病的擴散和防堵,檢警根本無能為力,我們甚至連疫苗都沒得打,防護裝備也不足,根本無力再為衛生單位接下行政相驗的工作。因此,為免疫情破口,也是保護不具傳染病學專業的檢警,我們才會呼籲,應該讓專業回歸專業,權責回歸權責。
六、 今日的最新消息
昨日,邱顯智立委在質詢衛福部石崇良次長時,石崇良次長說:「司法相驗跟行政相驗,他的時間程序上會有很大的不同。所以對於這種猝死,沒有明顯的其他外傷或他傷嫌疑,在醫療法裡面有特別規定,可以由醫師來進行診斷。所以對這一類的話,我們會研議用快篩的方式來取代PCR,這樣就會很快。他一篩完之後,20分鐘就可以知道有沒有反應。有的話,排除掉其他的原因之後,我們就可以以病死的方式來開立診斷書,就可以免除掉司法相驗的比較繁瑣的程序。」
言猶在耳,台北市政府今日卻提案,要求確診個案才進入行政相驗,疑似確診個案均交由司法相驗。
其理由為醫師養成過程及臨床訓練,皆以診治活人為主診治活人為主,法醫學另有專業科目與技能,故一般醫師或未具備法之專業學識與技能。
台北市政府此提案,不只違反法律的明確規定,違背衛福部次長昨日的宣示,更是令人貽笑大方。我就問一句,請問台北市政府,你們行政相驗誰來做?如果你們的醫生都沒有行政相驗的專業能力,請問是誰的錯?所以,台北市政府現在是擺爛耍無賴,反正我就爛這樣?行政相驗是你們台北市政府衛生局指定之醫療機構要負責,你們就必須具備這樣的專業能力,台北市政府居然好意思說出,我們沒有能力行政相驗,病死我們都沒能力認定,所以就「應該」檢察官來做。
柯P,你羞羞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