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之前有關「監護宣告」的文章中(連結:
什麼是監護宣告?關於監護宣告的介紹」),提到若家人因為健康因素、精神意識不清而喪失意思表示能力時,家屬可為其聲請監護宣告,選定監護人,為其處理法律或財產事務。
這時因為牽涉到財產問題,往往會產生「子女之間相互爭奪要成為監護人,彼此猜忌對方要是成功被法院裁定為監護人,就會藉接侵吞財產」的情形。
Q:法院有可能讓兩個人(或以上)同時擔任監護人,彼此監督嗎?
答案是可以的!若法院審酌後,認為由數人共同擔任監護人,對於受監護宣告者而言最好,則法院可以選定多名監護人共同行使監護,以便讓他們彼此監督、集思廣益,為受監護宣告者找到最適合的處理方式。
Q:法院裁定多名監護人的情況下,每件事情都要取得所有監護人的同意嗎?或者單一監護人同意即可?
若法院指定數名監護人,則對於受監護宣告者的法律行為,就必須經由全體監護人同意才可以進行。
但如果凡事都需要得到全體監護人同意,可能造成不便、遲滯監護事務的進行,所以實務上法院可以裁定:特定事務由單一監護人單獨行使,其餘監護事務再回歸原則,由全體監護人共同行使,以求時效。
常見的情況,是將對於受監護宣告人的日常照護指定由其中一位監護人單獨處理,並裁定該負責照顧的監護人在一定數額範圍內,可以動用受監護宣告者之動產,以支應日常開銷。與此同時,為了避免該監護人趁機濫用受監護宣告者之財產,法院通常也會要求該監護人製作支出明細表,定期向其他監護人報告。
例如:
- 選定A、B、C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共同監護人。
- 有關受監護宣告人之日常生活照料及必要醫療行為由監護人A單獨決定,監護人A於上開單獨處理受監護宣告人事務之範圍內,每月可於新臺幣6萬元之範圍內,以實支實付之方式支用受監護宣告人之存款、利息、租金及相關給付等款項;
- 另受監護宣告人之各監護人(也就是A、B、C三人),各可基於受監護宣告人之利益,單獨為受監護宣告人提起相關民事事件、家事非訟或訴訟事件抑或刑事告訴;
- 其餘受監護宣告人之事務,應由受監護宣告人之全體監護人共同決定;
- 受監護宣告人之監護人A並須於每月15日前製作上一個月之收支紀錄以及提供金融機構領取明細、收支單據等相關資料,供監護人B、C及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其他子女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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