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是強制規定
雇主跟員工講好不投保也不行嗎?
雇主跟員工講好不投保也不行嗎?雇主小心被反咬更大條的在後面,所以雙方講好不投保的話,是
違反強制規定而無效(
民法第71條),也就是雙方契約自始無效,實務上常見員工可能是為了勞工為了逃避法院強制執行,或是領取低收入戶補助,而要求雇主不要幫自己投保勞保,所以雇主不會因此免除公法上為勞工投保的義務,換句話說
投保是政府課予雇主必須履行的義務。
雇主小心被反咬
此種勞資爭議常見的情形就是雙方講好不投保後,過了一段時間,等到雙方鬧得不歡而散的時候,員工反而會回過頭控訴雇主沒有幫其投保,跑去向主管機關申訴,經主管機關檢查後,主管機關將會開罰雇主勞保部份是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前一日或勞工離職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
(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參照)。及就保部份是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前一日或勞工離職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十倍罰鍰。(
就業保險法第38條參照)。
更大條的在後面!
除了要繳給國庫行政罰鍰之外,勞保規定的生育給付、傷病給付、醫療給付、失能給付、老年給付、死亡給付、年金給付及就保所規定的失業給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等等,是因為雇主沒有幫勞工投保導致請領不到時,是可歸責於雇主,勞工是可以向雇主請求賠償的,在勞保條例第72條及就保法第38條也有相關規定。
比如說雇主並未幫勞工投保,僱用一段時間後資遣勞工,勞工想去申請失業給付,卻申請不到,這時勞工就可以向雇主請求賠償這請領不到的失業給付金額,最多可到6個月(45歲以上最多可到9個月),另外要是發生職業災害的話,因為雇主沒有幫勞工投保勞保,因為勞保無法給付勞工補償,
雇主沒法抵充(
勞動基準法第59條參照),所以勞工向雇主請求賠償時,雇主是必須全額賠償,通常發生職業災害時,金額動輒都會到上百萬以上的,可是一筆不少的數字。
一定要投保!
所以雇主們千萬要記得在員工到職的第一天,一定要幫員工投保,切勿因小失大,勞保、就保這種社會保險就是跟您平常買的保險一樣,透過少少的錢來防止以後您可能會遇到的風險,減少您的損失,所以如果是雇主,不論員工說什麼可以不投保之類的話語,也千萬不要理會,投保是強制規定,就算雙方已約定仍是無效,日後也不得作為抗辯理由。而身為勞工更應該要雇主投保,畢竟身為勞動者,不僅意外的風險較高,也是為退休之後享有相關老年給付及退休金,投保後才能享有更多的保障,如果到一間公司行號,雇主事先卻表示不投保,那您可能就要多思考是否要到這間公司上班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