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客欠租已達2個月,房東想要通知房客繳納積欠房租和終止租約,是否該分別通知呢?
存證信函範本說明
房客積欠租金達2個月,房東想要終止租約,可寄發存證信函通知房客在相當期限內支付租金,如超過相當期限不支持,此存證信函同時作為終止租約之意思表示,得不另發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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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按承租人租金支付有遲延者,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如承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支付,出租人得終止契約。租賃物為房屋者,遲付租金之總額,非達2個月之租額,不得依前項之規定,終止契約,民法第440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而出租人因承租人遲延給付租金,定期催告其履行,同時表明如於期限內不履行,契約即為終止,係附有停止條件之終止租約之意思表示,如承租人逾期仍不履行,則條件成就,即發生終止租約之效力,無須再另為終止租約之意思表示(最高法院87年度台簡上字第7號裁判意旨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