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不幸碰到違法的資遣解僱、減薪欠薪、強迫休假、調動職務等情況時,大家都知道,一開始可以先透過「調解」來解決爭議。
但是,勞資爭議的調解有二種管道:向當地勞工局(或地方勞動主管機關)提起「勞資爭議調解」(行政調解),或者向法院提起「勞動調解」(司法調解)。
一般大家會認為,勞檢是由地方勞工局受理檢舉、執行任務、開出罰單,所以調解最好也找相同單位;而且比起法院的司法程序,行政機關的流程可能更有效率;或者,單純覺得上法院告人很可怕、有心理壓力。
這篇文章將告訴你,如果真心要捍衛自己的勞動權利,特別是權益嚴重受損的勞資爭議(例如違法解僱、惡意資遣、職災爭議等),其實去法院進行調解才是更有效、快速且便利的最佳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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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是調解程序,但《勞動事件法》的勞動調解是由專業法官主導、要求一次攤開所有事證,並本於法律審視勞資雙方是否真的站得住腳。
至於勞工局或其委託民間團體的調解程序,有經驗的人都知道,勸讓步、喬事情的氣氛相當明顯,也不太會去說明法律的相關規定、分析雙方的法律面利弊。勞動部委外單位的研究報告也指出,行政調解存在調解人不夠中立、專業度不足的問題。
法院的勞動調解由法官指揮程序,並且有嚴密的當事人陳述、證據調查、爭點整理等流程,讓調解委員可以既快速又全面地掌握案情重點所在。
至於行政調解,除了有調解人專業度不足的問題外,在事證調查、爭點梳理的流程上也較為鬆散,實務上有的調解人甚至還會放任勞資雙方各說各話,導致案件整個大開花。
更重要的是,法官在調解過程中,可以直接向當事人告知若案件進入訴訟的可能結果(《勞動事件法》§24Ⅲ),再加上調解不成後直接進入訴訟是由同一名法官審理,等於是允許法官在調解階段就預先告知訴訟階段的審判心證或法律利弊分析。若調解時雇主抗辯薄弱、或不積極配合、或甚至擺爛,就會吃上一記當頭棒喝,並等著訴訟時大難臨頭。
相對而言,在行政調解實務,常見到雇主代表十分消極敷衍(畢竟不到場、不提供資料會被處罰),或講一些五四三、不著邊際的抗辯理由,就算承辦的調解人具備專業並曉以大義,基本上雇主代表也聽不進去。
當勞工向法院聲請勞動調解後,原則上法院要在30天內訂下第一次調解庭的日期,並且在3個月內以最多3次調解庭(含第一次)終結調解程序(《勞動事件法》§23Ⅱ、§24Ⅰ)。
至於行政調解的結案時間,《勞資爭議處理法》§12並沒有硬性規定「總處理時限」,雖然有的地方勞動主管機關網站寫說一般調解人(獨任制)20天、調解委員會(合議制)42至49天,但並不是每件都能如此理想順利,若有資方不到場、資方代表沒有決定權而要回公司討論、提供的說明或資料不完整、或其他原因而開了第二次、第三次調解會,前後時間也會至少花上2個月。
法院的勞動調解採超強集中審理制,當事人在第一次調解庭就必須提出所有的事實及證據,最慢不可以超過第二次調解庭(《勞動事件法》§24Ⅱ、《勞動事件審理細則》§22Ⅰ、§28Ⅰ)。如果雇主偷藏獨門暗器或擺爛不配合,法官就會曉以大義說這種態度在訴訟階段不只會被處罰、送強制執行,而且勞工所宣稱的事實還可以直接被認定為真實(《勞動事件法》§36);勞工領到的薪資、打卡紀錄上的時間,一律做有利於勞工的推定(《勞動事件法》§37、§38);狠一點的法官甚至會援引誠信原則、逾時失權效理論,一律不採納遲至訴訟階段才姍姍主張的爭點及事證(如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訴字第31號判決)。
行政調解則沒有這種機制,姑不論調解人有無掌握案情重點的能力,就算調解人要求一次攤開所有事證,若雇主不配合、故意慢慢提供資料或每次給得都不完整時,也不能拿他怎樣。即便雇主有虛偽說明、提供不實資料或無正當理由拒絕說明的情況,實務上也沒有很積極在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63的處罰。
法院的勞動調解最特別的地方在於,「前階段調解」的主導人與「後階段訴訟」的審理者,都是同一名法官(《勞動事件法》§29Ⅴ、§31Ⅱ)。在調解階段,由於事證必須一次攤開,而且法官心中早已有誰有道理、誰在唬爛的初步判斷,當調解不成立而直接進入訴訟時,就能馬上利用前階段的基礎及熟悉度,快速有效地進行審理、作成判決。
至於行政調解,當調解不成立而到法院提起訴訟時,法官雖然會要求當事人提出行政調解文件,但畢竟法院是從頭審理,無論是案件的掌握度、熟悉度或審理速度,都比不上司法調解的調、審同一人的情況。
原則上,向法院聲請勞動調解要用書面的方式。不過,如果案件涉及金額在50萬元以下(含),可以直接到法院用口頭方式提起調解,書記官會協助聲請人把案情的相關事項記錄為書面筆錄(《勞動事件法》§18)。
至於行政調解,不論金額大小都必須用書面方式提出調解申請書(《勞資爭議處理法》§18Ⅰ)。
在流程上,當在法院調解不成立時,除非聲請人在收到通知後10天內表示反對意見,不然的話,案件會直接視為自調解聲請時已經起訴,而不需另外再提出起訴狀才能進入正式訴訟程序(《勞動事件法》§29Ⅳ、§31Ⅱ)。
行政調解的話,當然要寫一份起訴狀送到法院,才會開啟訴訟程序。
在法院的勞動調解程序中,如果雙方有成立調解的意願但無法馬上決定調解內容時,可以交由調解委員會擬定調解條款,簡單來說,雙方有意調解但不知方法時,可以請法院提供協助(《勞動事件法》§27)。另一種情況是,雙方雖然沒有很積極的成立調解意願,但調解委員會認為還是有機會時,可以主動向雙方提出適當的調解方案,當然接不接受還是由雙方自行決定(《勞動事件法》§28)。
至於行政調解,實務上很多情形都是在勸和、勸雙方各退一步,但這種方式對於勞工而言往往就是犧牲、放棄法律上應有的權利,自然也很難被接受。
從以上三大好處可知,發生勞資爭議時,走法院的調解流程好處多多。不過,這邊也有幾點要特別留意:
勞動部及11個地方政府針對因勞資爭議而提起訴訟的勞工,有提供律師費、裁判費、生活費用等相關勞工訴訟補助。由於各級政府的規定都不一樣,所以申請的事由、資格條件、補助項目也會有所差異。
目前大部分政府的規定是,要申請勞工訴訟補助,一定要先經過「行政調解」才符合申請條件。
就中央政府勞動部的部分,其補助的法源依據是《勞資爭議處理法》,所以要申請中央的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關於律師扶助,目前委由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提供扶助律師),必定要先經過當地勞動主管機關的行政調解程序。
就提供有補助的地方政府,如果要申請台北市、桃園市、台中市、台南市、宜蘭縣、苗栗縣、雲林縣、嘉義縣等8個縣市政府的相關補助,一定要先經過當地勞動主管機關的行政調解程序。
現階段,僅有新北市、高雄市、新竹縣等3個縣市政府開放法院的勞動調解(司法調解)也可作為申請資格。
因此,如果第一關就直接透過法院的勞動調解(司法調解),除非是在新北市等3個縣市,否則就會不符合上述台北市等8個縣市政府的補助申請資格。
所以在選擇要去當地勞工局或法院調解之前,
建議先評估看看自己有無訴訟補助的需求、是否符合申請的資格條件等,
以免屆時申請訴訟補助,才發現程序條件資格不符。
勞工局的調解申請是完全免費的。
而法院的調解原則上需要繳納聲請費,費用標準如下:
- 請求金額未滿10萬元:$ 0
- 請求金額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 1,000
- 請求金額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 2,000
- 請求金額5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 3,000
- 請求金額1,000萬元以上:$ 5,000
- 非因財產權(例如不涉及金額請求的違法調職):$ 0
(《民事訴訟法》§77-20)
前面有提到,在法院調解不成立後,聲請人如果沒有在收到通知後10天內表示不進入訴訟,就會直接視為起訴。
因此,在調解不成立的情況下,假設這時需要多一些時間考慮,一定要在立刻告知法院,不然一旦進入訴訟,法院就會要求補繳裁判費(通常補繳期限只有5天,非常短),若逾期未繳,案件就會被裁定駁回。
如果考慮了一陣子、越想越不對勁,最後還是決定對雇主提告,這時就必須要另外寫一份起訴狀、繳納裁判費,而且因為程序有中斷,審理訴訟的法官和先前調解的法官基本上是不同人,如此一來,就沒辦法享有調、審同一人的好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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