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寫過幾篇關於用語定義的想法時,提到一些難以定義的概念,像是藝術、顏色或是這篇加入當舉例的愛。
這些個經常被使用,但所有人都有各自的認定,就算一些學者嚐試過給出論述,有些也確實是好用的解釋,但終究難以涵蓋所有面相。
於是每次這樣的討論終究淪為一種片面的、個人的感受。
最近參加的活動中,聽到一個概念,很好的為我解釋這樣語焉不詳的概念。
「哲學小分隊:暴擊藝術世界的45問」一書的新書分享會上,作者耿一偉老師提到「自演性」(不確定是不是這樣說,後來google不到解釋)一詞。
像是藝術、愛這些概念,一直以來都難以定義,並沒有做了哪些行為就能廣泛被認定這是愛、或是藝術。
送異性禮物是愛嗎?也是有本命義理的分別。一根香蕉是藝術品嗎?擺在美術館裡就可以是。
或許可以反過來說,是先有了特定觀點出發,因此種種行為才被解釋為愛、藝術,或其他什麼的
是先以藝術之眼來檢視行為,這些行為才會是藝術;是有了牧師的「我宣布你們是夫妻了」,交換戒指才有意義。
-
而經常在討論中出現的,什麼什麼就是「很主觀」拉(另一個被用到我很感冒的詞),似乎也意味討論就到此停止了,根本沒有進入那個特定觀點來觀察。
而這樣是否要進入特定觀點,其實是決定了要從什麼層次與觀點來展開討論。
當問任勞任怨、貼心這些是否是愛時,也意味著要討論的是感情問題或是行為(現實)問題。
當問太陽花是否是藝術時,也意味著要從藝術問題還是政治問題下手。
-
「愛」是否存在,我在這篇下的定義「愛」是一種觀點,並沒有實質的依靠。
但這也只是觀點之一,我依然同意佛洛姆「愛的藝術」的觀點,又或是其他的觀點也是。
重點是想清楚哩勒工三洨,摩的麥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