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點 以前是在同一公司請的婚假嗎? 一直待在同一公司的話,離婚後再婚可以再請婚假嗎? 常見處理方式 我國自97年5月23日起採結婚登記生效之制度,所以目前結婚都是以登記日為主。(再回顧一次前篇:婚假的請假須知) 如果員工確實有離婚事實,之後又再次登記結婚,具有結婚事實,雇主仍應該給予婚假8日,不論之前是不是已經請過了。 有的勞工會剛好在結婚登記後到新公司任職,但是在現行法令並沒有明確指出雇主應改給到職前已結婚的勞工婚假,如果勞雇雙方約定可以請假,當然遵守雙方的約定,只是雇主拒絕給予到職前已經結婚的員工婚假時,員工不可以強制雇主應該給予。 相關法令 勞動基準法第43條規定:「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請假應給之假期及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勞工請假規則第2條規定:「勞工結婚者給予婚假八日,工資照給。」 民法第982條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內政部74年6月28日(74)台內勞字第321282號函略以:「勞工婚假以一次給足為原則。……。」 內政部75年12月26日(75)台內勞字第467204號函規定:「勞工請假規則第2條規定:『勞工結婚者給予婚假8日,工資照給。』勞工離婚後再婚,既有結婚之事實,雇主即應依上開規定辦理。」 勞動部104年10月7日勞動條3字第1040130270號令略以:「核釋勞工請假規則第2條規定:『勞工結婚者給予婚假8日,工資照給。』前開婚假應自結婚之日前10日起3個月內請畢。但經雇主同意者,得於一年內請畢,並自即日生效。……。」 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9年8月17日勞動 2字第0990131309號函略以:「……。二、查內政部74年5月13日(74)台內勞字第315045號函:『一、勞工事假、婚假、喪假期間,如遇例假、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應不計入請假期內。二、勞工事假、普通傷病假、婚假、喪假期間,除延長假期在一個月以上者,如遇例假、紀念日、勞動節日及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應不計入請假期內』。……。四、另按勞工請假規則定有勞工可請假之日數,至事業單位優於法令規定所給予之請假期間,如遇例假、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是否計入請假期內,法無明定,併予指明。……。」 小提醒:2019/8/1起將開始寫有關過去工作的經驗分享,如果覺得有所獲得,屆時請我喝杯咖啡,以贊助告訴我你們喜歡的部分。 如果有想了解的部分,可以在留言區留言,我將看一下留言內容是否可作為小教室的主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