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狀況
阿明上班途中機車故障,找了家機車行搞了快一個小時才修好,正準備上路,突然想起公司有個規定:「遲到超過一小時就算曠職」,阿明心想:現在去上班應該是遲到超過一小時了,那是不是乾脆就不去上班了?但今天有個專案要趕資料,不去又怕作業來不及,去了又覺得做白工,阿明在掙扎之餘,腦中冒出「公司這樣的規定到底有沒有違法?」的疑慮....

公司制度訂定原則
公司制度訂定一定有其目的,希望透過達成這個預期目的來健全公司運作,反之如果制度實施反而影響公司健全運作,甚至違法,那這制度就有調整的必要。
勞資爭議的發生,有一定比例是導因於公司管理制度過當或是不完善,造成公司與員工間的誤解而導致。
「遲到逾時記曠職」目的與施行檢討
一、目的:強化員工準時出勤的動機。
二、優點:員工為避免被記曠職,會提早出門。
三、缺點:突發事故導致逾時,員工可能直接選擇當日不出勤,反而影響公司運作。
四、適法性:勞工如當日有提供勞務,即無曠職,雇主需就其提供勞務之時數支薪。雇主逕以曠職認定,有違法不支薪的法律風險。

制度修正與選擇
選擇A、維持原曠職制度
- 於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上明訂「未依勞動契約約定出勤時點出勤,逾時xx為曠職,公司不受領勞工當日勞務」。
- 禁止逾時勞工於當日打卡,如已打卡者,應由本人於出勤紀錄上修改登載為「缺勤」。
- 例外不記曠職:如因職務需要,經主管同意後,得於當日續服勞務,並以當日上班時數計薪。
選擇B、取消該制度
- 依法全日無出勤才屬曠職,員工即時逾時,如已打卡又開始上班,HR只能事後控管,記遲到計薪,無法以曠職論,制度執行不易。
- 造成逾時可不出勤的逆選擇,反而有損公司效能。
- 無心上班的員工:形成不需申請的准事假,讓想請假的員工有合理理由「不可抗力遲到逾時,只好依公司規定不上班」。
- 有心上班的員工:好不容易趕到公司卻被拒絕出勤,有損軍心士氣。

結語
給阿明的建議
該上班還是上班的好!法律還是有保障上班的薪資,建議跟HR提醒依法只要有上班就要有薪資,試著爭取看可否以事假處理。
給HR的建議
參考前段制度修正與選擇的A與B,讓老闆去選擇,但不論選哪個,『員工只要有出勤,就要給薪水』是一定要遵守的喔!
僅供參考:我個人是選B,因為吃力不討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