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人手機刪照片,社會通念所能容忍?

2020/12/22閱讀時間約 2 分鐘
先來回顧一下上週的新聞故事『桃園市一家汽車旅館饒姓廚師認為公司「高薪低報」,偷拍員工薪資大表,黃姓女員工發現後,佯稱要加他LINE好友而借看手機,再趁機刪除2張薪資單照片。饒不滿,控黃女妨害電腦使用罪,桃園地檢署偵結後起訴,但桃園地院判她無罪。檢方上訴,高等法院認為公司沒有「薪資低報」,此事也未讓饒有所損害,黃女仍無罪。』
上週我們講完關於饒姓廚師偷拍員工薪資大表來作為公司「高薪低報」的證據的行為部分,接著我們要來討論一下黃姓女員工將饒姓廚師的手機騙來之後刪照片的行為。
首先,我們先來看看刑法第359條對於妨害電腦罪的規定: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係以行為人「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等作為該罪的構成要件。

而在本案中,檢察官在上訴理由中指出,饒姓廚師因認為公司有「以多報少」員工薪資的疑義,為向主管機關舉發,才拍下自己的薪資單和公司員工的薪資大表,除有私益性外,也有公益目的,基於此而翻拍,難稱他沒有取得薪資大表的權利。檢方並指,若黃女覺得有問題,應該報警、由公權力介入,而不是用欺罔的手段逕自刪除照片。

但最後高等法院認為,饒未因此而受有實質上的損害,而黃女刪除他手機內的全體員工薪資表也是社會通念所能容忍,這行為與妨害電腦使用罪構成要件不符。

其實檢察官的上訴理由不無道理,員工要取得公司的不法證據非常困難,若不是採取偷拍的方式,幾乎不可能取得該項「高薪低報」的相關證據。況且在我們上週的介紹中,饒姓廚師所採的私人取證方式,並不會被排除其證據能力,也就是說該證據對於饒姓廚師將來使用在訴訟上,是可以證明公司犯罪的證據。那些照片被刪除,饒姓廚師怎麼會沒有受到損害呢?又所謂「社會通念所能容忍」的意思是指當你的手機被拿去且刪除裡面的照片是每個人都能夠接受的事情嗎?一般人連被刪除美美的自拍照都不能容忍了,更何況是證明公司不法的關鍵證據。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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