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臨時工與計時人員差別

更新於 發佈於 閱讀時間約 1 分鐘
臨時工」的定義:今天有上工有收入,沒上工沒有收入,沒有任何假別的適用。
計時人員」的定義:今天因故無法上班需要請假,至於是什麼假,得依據「勞工請假規則」去定義。
臨時工」的「勞動契約」就沒有從屬性的適用。
舉例
人格」從屬性:既然有做有錢沒做沒錢,也無需請假告知。惟有簽訂為「定期契約工」時,則需要另案討論。
經濟」從屬性:薪水是依據出缺勤去計算,當然在錄取通知時就能得知,有做有錢,雇主並無控制權力。
組織」從屬性:若要提到團隊的服從,雇主只算是負責保護員工上做「監度與督促」而已。
計時人員」則反之,故需要以公司成立「要保單位」,為部分工時人員加保「勞健保」、提撥「退休金」以及給與「特休」等。
得饒人處且饒人,以和為貴。
就業服務乙級證號:008594
為什麼會看到廣告
avatar-img
3會員
36內容數
內容分為 1.車禍調解實務 2.勞基法實務 3.社會保險的權益 每週不定時更新 以及搭配車禍實務 帶您暸解更多勞工以及車禍發生時的權益
留言0
查看全部
avatar-img
發表第一個留言支持創作者!
BEN大的沙龍 的其他內容
       若在一間公司待了一段時間,但因為公司規模因故需要做「縮編」或者要關掉「子公司」等等,若被約談選到是下一波「異動人事名單」,那麼心情自然會受影響。         下個月「貸款」該怎麼辦?「水電費」該怎麼辦?「家用」快見底了?諸如此來的「現金流」壓力一一浮現。          但相關的
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1項第3款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必須符合的要件是「經常性給與均屬之」,故再來看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0條:本法第二條第三款所稱之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係指左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4 條: 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全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前項併入及不併入病假之生理假薪資,「減半發給」。 生理假若不併入病假時,那麼薪資還是減半發給。 這會差在哪裡? 上一篇「淺談病假」有提到,若一年病
人一出生到死亡,生過的病大大小小數不盡,當然有些人身體很硬朗不太會生病。 回想自己第一次請病假應該是幼稚園小班,體落多病風吹就感冒三天。 一回生二回熟,讀書的每學期一定會請個兩三次病假,只要附上診所的診斷證明,就可以回家睡覺,看電視玩電動,哈哈。 當然學習階段,看待病假並不用太認真,不過出了社會呢?
千錯萬錯都是你的錯! 不要再停留大車撞小車是大車的錯,小車撞行人是行人的錯,早期資訊不對等的情況下,或許這是通情理,但就會有一些明明沒受傷的行人,卻獅子大開口,讓可以和解的事故變成複雜許多。 近來資訊越來越發達,用路人的意識也慢慢抬頭,都知道路權才是肇責的判斷基礎,行人被撞並非完全無責。 沒有走的行
有一件車禍是這樣,A員工開著公司車往案場的方向去,途中被一台行駛於內側的小貨車,從內側直接切到外側車道,造成直行於車道內的A員工車輛車頭前端受損,拖去保養廠估價約八萬多元。 這下好了,到警局看了行車紀錄器,確定是小貨車全錯,這下該怎麼辦呢? 雙方都有第三人責任險,A員工的車沒有車體險,需要等一個月後
       若在一間公司待了一段時間,但因為公司規模因故需要做「縮編」或者要關掉「子公司」等等,若被約談選到是下一波「異動人事名單」,那麼心情自然會受影響。         下個月「貸款」該怎麼辦?「水電費」該怎麼辦?「家用」快見底了?諸如此來的「現金流」壓力一一浮現。          但相關的
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1項第3款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必須符合的要件是「經常性給與均屬之」,故再來看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0條:本法第二條第三款所稱之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係指左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4 條: 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全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前項併入及不併入病假之生理假薪資,「減半發給」。 生理假若不併入病假時,那麼薪資還是減半發給。 這會差在哪裡? 上一篇「淺談病假」有提到,若一年病
人一出生到死亡,生過的病大大小小數不盡,當然有些人身體很硬朗不太會生病。 回想自己第一次請病假應該是幼稚園小班,體落多病風吹就感冒三天。 一回生二回熟,讀書的每學期一定會請個兩三次病假,只要附上診所的診斷證明,就可以回家睡覺,看電視玩電動,哈哈。 當然學習階段,看待病假並不用太認真,不過出了社會呢?
千錯萬錯都是你的錯! 不要再停留大車撞小車是大車的錯,小車撞行人是行人的錯,早期資訊不對等的情況下,或許這是通情理,但就會有一些明明沒受傷的行人,卻獅子大開口,讓可以和解的事故變成複雜許多。 近來資訊越來越發達,用路人的意識也慢慢抬頭,都知道路權才是肇責的判斷基礎,行人被撞並非完全無責。 沒有走的行
有一件車禍是這樣,A員工開著公司車往案場的方向去,途中被一台行駛於內側的小貨車,從內側直接切到外側車道,造成直行於車道內的A員工車輛車頭前端受損,拖去保養廠估價約八萬多元。 這下好了,到警局看了行車紀錄器,確定是小貨車全錯,這下該怎麼辦呢? 雙方都有第三人責任險,A員工的車沒有車體險,需要等一個月後
你可能也想看
Google News 追蹤
Thumbnail
隨著理財資訊的普及,越來越多台灣人不再將資產侷限於台股,而是將視野拓展到國際市場。特別是美國市場,其豐富的理財選擇,讓不少人開始思考將資金配置於海外市場的可能性。 然而,要參與美國市場並不只是盲目跟隨標的這麼簡單,而是需要策略和方式,尤其對新手而言,除了選股以外還會遇到語言、開戶流程、Ap
Thumbnail
嘿,大家新年快樂~ 新年大家都在做什麼呢? 跨年夜的我趕工製作某個外包設計案,在工作告一段落時趕上倒數。 然後和兩個小孩過了一個忙亂的元旦。在深夜時刻,看到朋友傳來的解籤網站,興致勃勃熬夜體驗了一下,覺得非常好玩,或許有人玩過了,但還是想寫上來分享紀錄一下~
Thumbnail
本文探討了勞資關係中一些基本的法律概念和雙方的權利義務。勞動契約屬於雙務契約,勞工提供勞務以獲得工資,同時僱主則有支付工資的義務。當勞工依法請假免除出勤義務,該請假時段未提供勞務,確可能無法請求工資(視假別而定),但請假並不會影響其他「已工作」的時段,既然已完成勞務給付義務,自然有該時段工資請求權。
Thumbnail
部分工時人員未必就是屬於定期契約! 按《勞基法第 9 條》 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 並未將部分工時排除在外喔。 勞動部 111 年 3 月 14 日勞動條 1 字第 1110140177 號函修正
加班費:要能區分正常工時工資與延長工時加班費 談加班(延長工時)得先知道幾種日子。工作日(正常工作時間)、例假日、休假日、國定假日、天然災害出勤。 工作日:前2小時1.34倍、再2小時1.67倍。(一天只能4小時)(勞動基準法§24) 例假日:除天災外不得工作,縱使勞工同意,亦不得使勞工於例假
Thumbnail
請假是法律明文所賦予勞工的權利,因此雇主無法否準合法行使請假權利。然而,若公司確實有制定明確、合法且可執行的請假程序,則勞工於請假時應該配合相關程序辦理,若無正當理由拒絕依規定請假,仍可能視為「未請假」而構成「曠職」喔。
Thumbnail
預定與預訂的差異,在於前者一經決定,就不可更改;而後者在某種前提下,還有商量餘地。是這樣嗎? 民法與勞動相關法令並不相同。 民法第249條   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 一、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 二、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
Thumbnail
『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一詞,法令雖無明文解釋。 但應指非臨時起意且非與工作無關之給與而言。 立法原旨在於防止雇主對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不以工資之名而改用其他名義,故特於該法明定應屬工資,以資保護。」 核係符合勞基法第2條第3款所規定「工資」定義之意旨。 (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5年2月
Thumbnail
統包加班費可以,原則如下: 雇主與勞工因確定延長工作時數有困難,或為便利計算薪酬,就應給付勞工含加班費在內之工資,雖非不得採取一定額度給付。 但仍須可區分何者為平日工資,何者為加班費,以判斷延長工時工資之給與,是否合於法律規定之標準。 如其給付優於勞基法第24條、第39條規定,固得拘束勞雇雙方
Thumbnail
時至今日,依然時常聽聞「負時數」的問題,真的是深感荒謬。所謂「負時數」是指勞工未達每月固定的工作時間,就需要無償加班、扣假...等方式補足時數的制度,不過這些制度很明顯屬於違法;其實民法第487條已對「受領勞務遲延」作出明確規範:「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者,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請求報酬。」
Thumbnail
勞資雙方未避免計算假日工作及平日延長工時工資之繁雜,與所屬員工議定假日工作及平日延時工資加給之計算方式,且未低於基本工資,於法是否可行? 相關法令規定 《勞基法第21條第1項》 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勞基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1項》 動契約應依本法有關規定約定下列事項
Thumbnail
行政法院判斷「工資」的二項原則基準為: 「勞務對價性」及「給付經常性」。 經常性給與一詞,法令無明文解釋,但應指非臨時起意且非與工作無關之給與而言。 是不是工資又與公司發放辦法特別有關係。失之毫釐,差之千里。 個案年終獎金被法院認定是工資:    員工手冊第四章第4.07條規定: 凡在
Thumbnail
隨著理財資訊的普及,越來越多台灣人不再將資產侷限於台股,而是將視野拓展到國際市場。特別是美國市場,其豐富的理財選擇,讓不少人開始思考將資金配置於海外市場的可能性。 然而,要參與美國市場並不只是盲目跟隨標的這麼簡單,而是需要策略和方式,尤其對新手而言,除了選股以外還會遇到語言、開戶流程、Ap
Thumbnail
嘿,大家新年快樂~ 新年大家都在做什麼呢? 跨年夜的我趕工製作某個外包設計案,在工作告一段落時趕上倒數。 然後和兩個小孩過了一個忙亂的元旦。在深夜時刻,看到朋友傳來的解籤網站,興致勃勃熬夜體驗了一下,覺得非常好玩,或許有人玩過了,但還是想寫上來分享紀錄一下~
Thumbnail
本文探討了勞資關係中一些基本的法律概念和雙方的權利義務。勞動契約屬於雙務契約,勞工提供勞務以獲得工資,同時僱主則有支付工資的義務。當勞工依法請假免除出勤義務,該請假時段未提供勞務,確可能無法請求工資(視假別而定),但請假並不會影響其他「已工作」的時段,既然已完成勞務給付義務,自然有該時段工資請求權。
Thumbnail
部分工時人員未必就是屬於定期契約! 按《勞基法第 9 條》 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 並未將部分工時排除在外喔。 勞動部 111 年 3 月 14 日勞動條 1 字第 1110140177 號函修正
加班費:要能區分正常工時工資與延長工時加班費 談加班(延長工時)得先知道幾種日子。工作日(正常工作時間)、例假日、休假日、國定假日、天然災害出勤。 工作日:前2小時1.34倍、再2小時1.67倍。(一天只能4小時)(勞動基準法§24) 例假日:除天災外不得工作,縱使勞工同意,亦不得使勞工於例假
Thumbnail
請假是法律明文所賦予勞工的權利,因此雇主無法否準合法行使請假權利。然而,若公司確實有制定明確、合法且可執行的請假程序,則勞工於請假時應該配合相關程序辦理,若無正當理由拒絕依規定請假,仍可能視為「未請假」而構成「曠職」喔。
Thumbnail
預定與預訂的差異,在於前者一經決定,就不可更改;而後者在某種前提下,還有商量餘地。是這樣嗎? 民法與勞動相關法令並不相同。 民法第249條   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 一、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 二、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
Thumbnail
『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一詞,法令雖無明文解釋。 但應指非臨時起意且非與工作無關之給與而言。 立法原旨在於防止雇主對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不以工資之名而改用其他名義,故特於該法明定應屬工資,以資保護。」 核係符合勞基法第2條第3款所規定「工資」定義之意旨。 (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5年2月
Thumbnail
統包加班費可以,原則如下: 雇主與勞工因確定延長工作時數有困難,或為便利計算薪酬,就應給付勞工含加班費在內之工資,雖非不得採取一定額度給付。 但仍須可區分何者為平日工資,何者為加班費,以判斷延長工時工資之給與,是否合於法律規定之標準。 如其給付優於勞基法第24條、第39條規定,固得拘束勞雇雙方
Thumbnail
時至今日,依然時常聽聞「負時數」的問題,真的是深感荒謬。所謂「負時數」是指勞工未達每月固定的工作時間,就需要無償加班、扣假...等方式補足時數的制度,不過這些制度很明顯屬於違法;其實民法第487條已對「受領勞務遲延」作出明確規範:「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者,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請求報酬。」
Thumbnail
勞資雙方未避免計算假日工作及平日延長工時工資之繁雜,與所屬員工議定假日工作及平日延時工資加給之計算方式,且未低於基本工資,於法是否可行? 相關法令規定 《勞基法第21條第1項》 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勞基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1項》 動契約應依本法有關規定約定下列事項
Thumbnail
行政法院判斷「工資」的二項原則基準為: 「勞務對價性」及「給付經常性」。 經常性給與一詞,法令無明文解釋,但應指非臨時起意且非與工作無關之給與而言。 是不是工資又與公司發放辦法特別有關係。失之毫釐,差之千里。 個案年終獎金被法院認定是工資:    員工手冊第四章第4.07條規定: 凡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