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期間,人總是會有一些臨時狀況需要請假;突發狀況請假的假別,歸類為「事假」。
依據「勞工請假規則第 7 條」:
勞工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得請事假,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十四日」。事假期間「不給工資」。
事假一年可以請「十四天」,亦可合併其他假別認列;依據「勞工請假規則第5條」:勞工普通傷病假超過前條第一項規定(勞工請假規則第 4 條: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在左列規定範圍內請普通傷病假:一、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二、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三、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之期限,經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後「仍未痊癒者」,「得予留職停薪」。但留職停薪期間以一年為限。
若其他假別都用完後,只剩事假為最後的考量,因為請事假不給薪,亦會扣全勤,當然可以雇主協議。
勞資和諧 創造良善的就業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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