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仰小叮嚀:要自由抑或安全感,是一個必須的交換,於信仰如是
社科小常識:心理學家佛洛姆(Erich Fromm)警告,渴望自由的人獲得自由之後,基於恐懼和無力感,反而想逃避自由
應用小撇步: 辨別社會上有哪些逃避自由的後果,例如物資短缺恐慌、媒體帶風向等
自由的脆弱
台灣經過三十多年民主化過程,新一代自信滿滿地宣稱與某國不一樣;轉型正義、同性平權等民主成就更讓某些台灣人認為自己傲視亞洲,比日本當年「脫亞入歐」有過之而無不及。台灣作為自由社會,一方面需要建立大社會的共同語言,使社會各方能藉著溝通獲得妥協與共識。另一方面,也就是更重要的,台灣需要提防落入極權體制,即透過各種壓迫手段,把單一語言落實到極致的體制。
被動落入極權
落入極權體制有兩個可能,一個是被動的,另一個是主動的。被動的例子包括,二次大戰期間歐洲多國被納粹德國和法西斯義大利占領;二次大戰後東歐被劃為蘇聯勢力範圍之內,甚至成為其附庸國。至於台灣有可能被動地落入哪一個極權體制,大家心知肚明。這個情境對於一般人而言,的確沒有什麼好擔心或反思的。莎士比亞筆下的凱撒大帝,慷慨激昂地講過一句「Will come when it will come」大概就是這個意思。
溫水裡的青蛙逃避自由
主動落入極權體制的危險,則是二十世紀西方民主國家的夢魘。這個過程不像被武力侵占來得突然,反而是漸進的、溫水煮青蛙一般的;剛開始的時候也不是外來勢力直接干預,反而是內部民心思變,自甘墮落至極權的深淵。納粹政權開始大規模屠殺猶太人之時,佛洛姆(Erich Fromm)出版了《逃避自由》(Escape from Freedom),用社會心理學的角度,分析德國為什麼從開明民主的威瑪共和國,在幾年之間淪落為納粹的戰爭機器。他指出生活在自由社會的人,心中有很大的恐懼和無力感――作為自由的個體,害怕自己做錯決定,害怕承受自己選擇的後果;一個人面對龐大的企業、政府、社會體制,感到孤立無援。這就是自由的弔詭,即渴望自由的人獲得自由之後,基於恐懼和無力感,反而想逃避自由,萌生威權性格(authoritarianism),把自由乖乖奉送給魅力超凡的救世主式領袖,最後成為極權機器的螺絲釘。
跌破眼鏡的德國人
納粹黨在維瑪共和國的政壇一直都被視為粗野、極端的邊緣分子,一九二五年前更是非法政黨。一九二八年,納粹黨第一次名正言順參政,在國會選舉也只得百分之三的選票。一九二九年下半年美國經濟大衰退,影響全世界,德國首當其衝。德國在第一次世界戰戰敗之後,需要向戰勝國賠償巨款,導致國庫空虛。本來有美國貸款給他們,使他們有能力賠款,並勉強維生。可惜經濟大衰退導致美國自顧不暇,貨幣供應下滑,大量金融機構破產,逼不得已停止對德國的幫助,甚至向他們討債。這時候,納粹黨所散播「華爾街的猶太人榨乾日爾曼民族的財富」等陰謀論似乎應驗,希特勒的民族復興夢正是荒漠甘露,面對貧窮和飢餓,越來越多德國人覺得納粹黨是他們的希望。
台灣比德國優秀嗎?
一九三○年國會選舉,納粹黨得票率是上次的六倍,更成為國會第二大黨。一九三三年一月,納粹黨正式踏入國家權力核心,希特勒獲委任為總理,他的親信擔任內閣要職。納粹領袖的權力、黨的支持度如日中天,他們在同年三月的國會選舉所得的席位卻仍不過半數。於是他們與其他右派政黨合作,通過《授權法案》,允許希特勒獨裁統治,不用受國會或總統監督,極權國家機器開始發動。先不考慮納粹黨嫁禍共產黨在國會縱火,也不考慮他們用武力對付政敵,納粹黨能夠坐大、最後把德國變成極權政體,是經過真正的民主程序,德國人自願選擇的。不過國民大概意料不到,下一次全國多黨選舉是五十八年後才發生的事,即東西德統一之後。
把責任「外包」出去
也許納粹德國的例子太極端了,台灣社會今天不至一窮二白,更沒有狂人領袖。我們嘗試從一般法治觀念的改變,來理解主動落入極權體制的危險。Jonathan Sumption是英國終審法院前大法官兼法律史學者,他觀察到英國的法治觀念過去二百年的演變。十九世紀之前,除了牽涉人身安全、財產擁有權、合約、公司地位等事宜之外,大多數糾紛都是按照風俗、慣例來解決的。可是自二十、二十一世紀以來,成文法越發繁複,涵蓋生活各個層面。一些以前由當事人之間「喬好」的爭議,一些過去由個人為自己負責的行為,到今天不是受法例規範,就是受法院的判決左右。
出賣自由,換來確定性
英國一個患有先天頑疾的兒童不幸垂危,醫生判定應該停止治療,病童的父母卻要求醫生允許他們自費把病童送到美國治療。雖然理在醫生,他大可執行「停止治療」的專業決定,但是醫院最後還是把這事呈家事法庭裁決。醫院方此舉是為了避免之後被病童父母追究責任,因為理論上,無論病童因停止治療而死(沒有獲准到美國就醫),或者因到美國就醫無效而死(醫生沒有執行專業決定),他的父母都可以告上法院,追究醫院的責任。
出賣自由,換來安全
另一個例子,英國一個青年漠視岸上警告「溺水危險」的告示,擅自跳進湖中潛水,不幸溺斃。他的父母控告當局疏忽,沒有圍上柵欄防止民眾墮湖。終審法院最後裁決這對父母敗訴,理由是不應該因為少數不負責任的人而剝削大多數人享受湖光美景的自由。以上兩個例子突顯同一個法治觀念趨勢:人們希望藉著法律條文或法庭裁決(對自由的規範),來減輕自己行為所致的不良後果(獲得安全)。這正符合英國政治哲學家霍布斯(Thomas Hobbes)四百年前所提出的折衷交易(Hobbesian bargain),就是人們為了避免衝突、獲得安全,於是就放棄部分自由,大家屈從於一個制度之下。君主制國家的國民屈從於君主體制;民主國家的國民則屈從由議會民主主導的法治體制。不變的定律是,你要安全,就得放棄自由。
然而,這一切都有可能把社會逐步推向極權體制的方向,而不自知。下回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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