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爭點】:學校是否可以公布學生的升學成績榜單?
個人資料保護法在教育上的蒐集與利用
綜上所述,若回歸到教育現場來看學校的蒐集處理與利用,可以分成三個部分:
一、對內的普遍型公告
原則上對校內的公告、個人獎懲、借書不還紀錄、社團紀錄、出缺席紀錄、給未成年學生家長相關資訊等等。
此等資訊之利用,均符合【特定目的內利用】,其各種資料的揭露,應不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但在使用上,仍需謹慎而行。
但如果是掛在學校網頁上之資料,雖然符合特定目的內利用,但因仍有不特定之人會瀏覽與觀看,並進而可能會識別出特定之當事人,故仍建議將名字的中間改為「○」。
【個人建議】:應該分成內網與外網,外網不應該呈現各種可能辨識學生資料的公告。
二、國高中對外公布確定入學名單
此即沒有問題,即屬於【特定目的內利用】。
故在方法上為避免會有識別特定當事人之可能,通常會在名字的中間改為「○」,以保護當事人。
但不是只要在名字中間字改為「○」即都可以公告。還要思考所公告的資訊是否會識別出特定之當事人!!
【個人建議】:應該用申請號碼/準考證號碼+學校即可,連名字都不要出現。
三、對外公告:此即為本次的主題所在。
學生的升學表現良好,可否對外公告有學生姓名(中間有「○」)的升學榜單?
1、先思考這樣公告的目的是否符合【特定目的內利用】呢?
符合 → 是否【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
符合 → 是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
以上均符合 = 可以公告
如有任一項不符合,即要思考是否符合【特定目的外利用】的規定。
2、【楷模學習】
社會學習論中的另一概念模仿,是指個體在觀察學習時,對社會情境中某個人或團體行為學習的歷程。模仿的對象稱為楷模(model),家庭中的父母與學校中的教師,一向被視為兒童的楷模人物,因此,教育上素來重視的以身作則,其涵義即在此
因此從這個角度上來看,公布榜單與獲獎資訊,實則為其他的孩子與學生樹立楷模形象,讓其他的學生可以效法與學習這樣的行為,進而鼓勵、激勵自己已達到成就感。
這是教育的本質,也符合教育的特定目的。
然而,楷模學習並非是所有公告的唯一基本思考因素,在符合特定目的下,仍需要以《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一條的規定來思考:「為規範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以避免人格權受侵害,並促進個人資料之合理利用,特制定本法。」。
此規定內容係為了兼顧個人的隱私權保障以及合理使用的衡平規定。故,在公告訊息上,除教育意義外,仍需謹慎思考個人隱私權的保障。
3、 【作者認為】:升學榜單不宜公告
(1)、考招會/大考中心與學校間
考招會/大考中心將學生的系所或成績給學校,應屬於特定目的內的收集、處理。
(2)、學校公告榜單
重點是:蒐集的目的是否是拿來公告?
應該不是!!學校蒐集學生的大學校系與學測成績的目的,應該不是為了公告給不特定人看?
(3)、思考步驟
【特定目的內利用】
公告榜單是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
公告榜單與當初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
【特定目的外利用】
公告榜單,似乎也不符合【特定目的外利用】的規範,這樣公告是有利於當事人權益?還是經當事人同意?如果都不是,那似乎就不能公告了。也就不用思考是否學生的名字中間有「○」與否了!
四、延伸思考
那完全不能公告嗎?當然不是,可以公告另外一種榜單,就是只有數字+大學名稱的榜單。參考如下:
本校升學成果表現亮麗,110年各管道升學錄取國立大學共計403人,佔錄取總人數64%,其中台清交成政中央中興中山中正陽明臺科北科及北大…等頂尖大學錄取189人。
總計畢業生錄取醫學系1人、台大14人;清大17人; 交大14人;成大13人;政大12人;中央14人;中興22人;中山10人;中正18人;陽明大學1人;臺北大學11人;高雄大學5人;海洋大學24人;三所師大54人;台灣科大25人;台北科大18人;雲科大8人;北商大5人與海外著名大學5人。
這就是合格榜單!!!
既保護學生資料,又讓社會大眾看到學校與學生的表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