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編 物權\第三章 地上權\第一節 普通地上權(§832~841)
18.11.30制定公布→99.02.03修正公布
地上權不因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之滅失而消滅。
為配合原條文第832條之修正,爰於「工作物」上增列「建築物或其他」等文字,並將「或竹木」三字刪除。
地上權不因工作物或竹木之滅失而消滅。
查民律草案第1078條理由謂地上權其地上之工作物或竹木滅失,則標的物欠缺,然不因標的物欠缺之故,使其權利消滅。蓋地上權之標的物為土地,非工作物或竹木也。故設本條以明示其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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