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婚宴看定型化契約

更新 發佈閱讀 5 分鐘
raw-image

原文於2022年3月7日於blogger發布:
https://unclemarkspeaks.blogspot.com/2022/03/blog-post_7.html

===

馬克律師前天剛好(?)結婚了,我們就來談談定型化契約的問題吧(?)。 

        各位心裡一定覺得很奇怪,雖然這是律師的部落格,但從結婚跳到定型化契約,未免也太突然了吧! 

        其實是衞福部去(110)年的4月13日公告訂定了「訂席、外燴(辦桌)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以下簡稱「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消費者權益更有保障了,真是可喜可賀。馬克律師是今年一月跟六福萬怡酒店簽約的,可說是新規定的前幾批受益者。

        本來,行政院衛生署在101年10月1日已經訂定了「訂席、外燴(辦桌)服務定型化契約範本」,但是定型化契約範本其實沒有法律上效力,因為消費者保護法(以下簡稱消保法;第17條)只有規定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沒有規定定型化氣約範本。

        (然而,這不代表定型化契約範本在實務上毫無意義,在定型化契約內容的控制上,消保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定型化契約條款與範本條款相異時,有主張該條款對消費者顯失公平的空間;反之,「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的效果是,如果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未記載,或不應記載而記載,業者會被罰鍰,且應記載事項仍視為已記載,不應記載事項則視為未記載)

        四年前(107)我還在前所的時候,因為前所有婚宴會館業的法顧客戶,當時就有聽說衞福部在與業者協商,研擬「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但因為各方意見喬不攏,所以進度卡關(順帶一提,婚宴會館業的消費糾紛很多,台灣就連上市上櫃公司都不見得會有專職的法務,但前所的客戶就有一位專職的法務,負責處理消費糾紛)。

        前年(109)起,因為疫情影響,導致外燴辦桌類的消費糾紛申訴案件暴增,所以才衞福部才儘快訂定出相應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前年底在板橋法律諮詢的時候,有一組來諮詢的民眾遇上的正是與另一婚宴會館業者之間的消費糾紛。他們簽約後,因逢至親病故,已經延期過一次,服喪期滿,又遇上疫情,在跟業者討論解決方案時拿不定主意,所以前來諮詢。

        如同法諺:”pacta sunt servanda”(契約應予嚴守),台灣的法院大多遵照契約約定內容判案,對於契約內容的控制,有賴消保法等特別法的規範,所以「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付之闕如的當時,馬克律師也愛莫能助。但還是依照律師的慣例,分析了一下各項解決方案下的風險,期望他們能做出明智的選擇。

        在跟飯店簽約時,業務提到現在有「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所以消費者權益有受到保障云云,我也順帶聊了一下上述的往事,才發現導致訂定「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的,正是與諮詢民眾有消費糾紛的另一「婚宴會館業者」。

       回到馬克律師的例子,我們是今(111)年1月16日跟飯店簽約,3月5日舉行婚宴,相距48天,依據「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十條第(三)款的標準:

        消費者已付定金,而欲解除契約者,應即時通知企業經營者,並得要求企業經營者依下列基準返還已繳之定金:……
(三)消費者訂約日距約定餐會日三十日至八十九日者:
1.消費者通知於約定餐會日前六十日至八十九日到達者,得請求企業經營者返還已付定金百分之九十。但企業經營者保留之定金超過一萬元之部分,仍應返還予消費者。
2.消費者通知於約定餐會日前三十日至五十九日到達者,得請求企業經營者返還已付定金百分之七十五。
3.消費者通知於約定餐會日前十日至二十九日到達者,得請求企業經營者返還已付定金百分之五十。
4.消費者通知於約定餐會日前九日內到達或怠於通知者,企業經營者得不返還消費者已付定金。

        我們無法適用第1項規定;
在2/3解除契約的話,可以請求飯店退還定金的75%;
在2/23前解除契約的話,可以請求飯店退還定金的50%;
之後飯店都可以不退還定金。

        定金方面,六福萬怡酒店的超新星廳一桌比較大,12人,保證桌數原本是20桌,因為疫情關係業務有算我們低一點,而訂金依據「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七條,是預定總價金的二成,所以先付了八萬多,也是一筆款項!

        在我們簽約之後的1/22立刻就有一波本土確診數高峰,當下除了擔憂台灣的疫情,更為了自己的婚宴而惴惴不安。自去年的11/2開始,雖然維持二級的疫情警戒標準,但已不限制室內集會活動人數上限,如果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以下簡稱指揮中心)直接將疫情警戒標準提升到三級,直接禁止室內五人以上聚會,則依據「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十二條,因政府法令致不能履行契約,我們解除契約後可以無償取回定金。但如果指揮中心只是調回到未放寬的二級疫情警戒標準,停辦室內100人以上集會活動,則折衷一下,將集會人數壓到100人以下好像也不是辦不到,但我們當時問卷調查下去了、邀請函也發出去了,又要如何從中選出94位親友(扣除新人及雙方父母)呢?

        好在後來控制得當,疫情回復平穩,指揮中心也在2/24進一步放寬防疫指引,我們才放下心中的一塊大石頭。

        以上馬克律師的例子,顯示出「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為了儘速通過,難免有為德不卒之處。不過,老實說契約約定有含糊不清之處,對於消費者比較不利,畢竟想追究到底的話不免要藉由訴訟的手段,對於消費者而言通常不太划算。所以,單是規定契約應明確約定要有哪些事項,就已經對消費者權益有很大的幫助了,所以在結論,還是要給衞福部一個respect!

===

免費線上法律諮詢:

LINE ID:@333yikne

陳宏泰律師

留言
avatar-img
留言分享你的想法!
avatar-img
馬克律師的沙龍
7會員
24內容數
馬克律師的沙龍的其他內容
2025/03/17
本文探討法院在涉外性騷擾案件中,如何判斷適用法律以及判賠慰撫金的可能性。文章分析了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比較了中華民國民法與日本民法在性騷擾損害賠償方面的差異,並探討了日本民法對於人格法益受侵害請求慰撫金的規定。
Thumbnail
2025/03/17
本文探討法院在涉外性騷擾案件中,如何判斷適用法律以及判賠慰撫金的可能性。文章分析了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比較了中華民國民法與日本民法在性騷擾損害賠償方面的差異,並探討了日本民法對於人格法益受侵害請求慰撫金的規定。
Thumbnail
2025/03/03
本文繼續談論準據法問題。我國規範涉外民事案件應適用的法律之法為:《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在契約關係,首應取決於當事人約定。在侵權行為案件,則首先應取決於侵權行為地。依據實務見解,侵權行為或行為之結果橫跨各國,則各國均算是行為地。本件有部分行為發生時,原告人在臺灣,因此可以適用臺灣法律。
Thumbnail
2025/03/03
本文繼續談論準據法問題。我國規範涉外民事案件應適用的法律之法為:《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在契約關係,首應取決於當事人約定。在侵權行為案件,則首先應取決於侵權行為地。依據實務見解,侵權行為或行為之結果橫跨各國,則各國均算是行為地。本件有部分行為發生時,原告人在臺灣,因此可以適用臺灣法律。
Thumbnail
2025/02/20
本文討論多米多羅性騷擾案件(即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板簡字第2059號民事判決)中的準據法問題。一般人可能不太了解涉及外國聯繫因素案件中準據法的重要性,本文擬舉例解釋適用不同國家民法可能對案件結果造成的影響,以說明準據法問題的重要性。下一篇再實際討論個案。
Thumbnail
2025/02/20
本文討論多米多羅性騷擾案件(即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板簡字第2059號民事判決)中的準據法問題。一般人可能不太了解涉及外國聯繫因素案件中準據法的重要性,本文擬舉例解釋適用不同國家民法可能對案件結果造成的影響,以說明準據法問題的重要性。下一篇再實際討論個案。
Thumbnail
看更多
你可能也想看
Thumbnail
還在煩惱平凡日常該如何增添一點小驚喜嗎?全家便利商店這次聯手超萌的馬來貘,推出黑白配色的馬來貘雪糕,不僅外觀吸睛,層次豐富的雙層口味更是讓人一口接一口!本文將帶你探索馬來貘雪糕的多種創意吃法,從簡單的豆漿燕麥碗、藍莓果昔,到大人系的奇亞籽布丁下午茶,讓可愛的馬來貘陪你度過每一餐,增添生活中的小確幸!
Thumbnail
還在煩惱平凡日常該如何增添一點小驚喜嗎?全家便利商店這次聯手超萌的馬來貘,推出黑白配色的馬來貘雪糕,不僅外觀吸睛,層次豐富的雙層口味更是讓人一口接一口!本文將帶你探索馬來貘雪糕的多種創意吃法,從簡單的豆漿燕麥碗、藍莓果昔,到大人系的奇亞籽布丁下午茶,讓可愛的馬來貘陪你度過每一餐,增添生活中的小確幸!
Thumbnail
契約磋商能力的不對等是現代社會常見的問題,消費者保護法對於定型化契約的管制正是現代法律對於此一問題的回應。消費者保護法授權行政機關擬定的「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通常係對定型化契約最具體也最初步的管制手段。筆者以自身結婚時舉辦婚宴為例,介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的功能與限制。
Thumbnail
契約磋商能力的不對等是現代社會常見的問題,消費者保護法對於定型化契約的管制正是現代法律對於此一問題的回應。消費者保護法授權行政機關擬定的「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通常係對定型化契約最具體也最初步的管制手段。筆者以自身結婚時舉辦婚宴為例,介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的功能與限制。
Thumbnail
對外演講講到契約時,我都說簽契約前一定要仔細看,因為一旦簽了就成為你和對方之間的遊戲規則,原則上不能反悔。上個月有朋友問:簽了不公平契約,簽了真的只能認了嗎?這是個好問題:簽了不公平契約後真的只能認了嗎?法律上沒有任何辦法嗎?
Thumbnail
對外演講講到契約時,我都說簽契約前一定要仔細看,因為一旦簽了就成為你和對方之間的遊戲規則,原則上不能反悔。上個月有朋友問:簽了不公平契約,簽了真的只能認了嗎?這是個好問題:簽了不公平契約後真的只能認了嗎?法律上沒有任何辦法嗎?
Thumbnail
日常生活中,關於契約使用的地方太多了!!! 那麼大家都知道自己在甚麼時候完成了甚麼契約嗎~? 接下面就讓我們一起進入契約的百變世界吧~!
Thumbnail
日常生活中,關於契約使用的地方太多了!!! 那麼大家都知道自己在甚麼時候完成了甚麼契約嗎~? 接下面就讓我們一起進入契約的百變世界吧~!
Thumbnail
約會就要懂法律~學習懂點基本法律常識,能更好地保護自己,還能避免莫名觸碰違法行為,防患於未然喔!!! 你/妳怎麼想呢? Yes~約會前如懂點法律是好的!!! Nah~約會就約會,不用想太多!!! #法律常識 #保護自己 #分手 #約會 #附負擔的贈與 #贈與
Thumbnail
約會就要懂法律~學習懂點基本法律常識,能更好地保護自己,還能避免莫名觸碰違法行為,防患於未然喔!!! 你/妳怎麼想呢? Yes~約會前如懂點法律是好的!!! Nah~約會就約會,不用想太多!!! #法律常識 #保護自己 #分手 #約會 #附負擔的贈與 #贈與
Thumbnail
很久之前,有位來諮詢的人問了一個問題:「業務說如果要今天簽約,就必須『手寫』自願放棄契約審閱期。可是我之後才注意到明顯不利我的條款,我可以主張契約無效嗎?」那時覺得這問題很值得研究故記下來,不過後來忙也沒時間研究,今天處理客戶類似案件順便整理了判決與文獻,寫成這篇文章。
Thumbnail
很久之前,有位來諮詢的人問了一個問題:「業務說如果要今天簽約,就必須『手寫』自願放棄契約審閱期。可是我之後才注意到明顯不利我的條款,我可以主張契約無效嗎?」那時覺得這問題很值得研究故記下來,不過後來忙也沒時間研究,今天處理客戶類似案件順便整理了判決與文獻,寫成這篇文章。
Thumbnail
有些加盟商會問我:「律師安安! 我最近剛去加盟展,看到一間連鎖加盟品牌很有發展潛力,就當場簽了加盟合約,但除了一本招商手冊跟DM外,什麼文件跟資訊都沒給我,攤位人員說我加盟以後就會慢慢知道了,請問這樣是可以的嗎?」
Thumbnail
有些加盟商會問我:「律師安安! 我最近剛去加盟展,看到一間連鎖加盟品牌很有發展潛力,就當場簽了加盟合約,但除了一本招商手冊跟DM外,什麼文件跟資訊都沒給我,攤位人員說我加盟以後就會慢慢知道了,請問這樣是可以的嗎?」
追蹤感興趣的內容從 Google News 追蹤更多 vocus 的最新精選內容追蹤 Google N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