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企業接獲同仁申訴受到職場性騷擾,或聽聞公司內部有職場性騷擾的事件,就必須啟動申訴處理、申訴調查程序。
而這之中,有什麼細節是企業必須留意的呢?
開始談規定之前,Emma我也希望藉此機會提醒雇主們,請務必審慎看待每一件申訴或潛在的職場性騷擾事件,不要想私下「搓」掉,像是用「不會成立」之類的理由勸申訴人撤回,否則不僅違反性別平等的精神,也可能在這之中對性騷擾被害人造成二度傷害。
接下來,我們就來看看具有一定規模的企業,處理、調查職場性騷擾事件該做什麼。
以上處理、調查的過程中,雇主和參與的每一個內部/外部人員,都有「保密」的義務,也應給予申訴人和被申訴人充分表達意見的機會,並留意避免重複詢問類似的問題,或讓雙方當事人對質。
雇主收到申訴時,以及調查後認定為性騷擾成立時,不要忘了通知地方主管機關(如勞工局)。目前勞動部也已經建置有「職場性騷擾案件通報系統」可供通報。
雇主收到申訴後,也務必依申訴人的意願,採取適當的隔離措施,像是暫時隔開申訴人與被申訴人(潛在行為人)的職務、工作空間,避免雙方需要接觸,甚至再次發生性騷擾情形。(小提醒:如果是不同事業單位之間的職場性騷擾,兩個事業單位間也要互相協力做好隔離措施!)
如果被申訴人是申訴人的主管,雇主於調查申訴期間,得先行停止或調整該主管的職務。
如果被申訴人就是雇主,申訴人得向雇主申請調整職務或工作型態,且雇主不得拒絕此項申請。
如果企業未為處理,或不服企業所為的調查或懲戒結果,申訴人可以再向地方主管機關提起申訴(外部申訴)。
除了情節重大或經媒體報導揭露的特殊案件外,地方主管機關可以不經性別平等工作會審議,直接對職場性騷擾事件作出處分。
如果地方主管機關認定性騷擾行為成立,或是原懲戒結果不恰當,可以命令雇主採取一定處置並報備查。沒有依照地方主管機關命令處理的企業,不但會被處以2-100萬元不等的罰鍰,還會被公布名稱、負責人姓名,限期改善還未改善者,是可以連續處罰的。
當然,如果還是對於地方主管機關的處罰不服,申訴人也可以繼續提起訴願、行政訴訟。
《性別平等工作法》的一系列介紹也到這邊暫時告一段落了!
其實個案判定、調查與處理,都牽涉到非常多的細節,很難單單以三篇文章說完,不過還是可以藉由這三篇文章,讓身為勞工或是企業人資、法務的你,有個大概的輪廓。
如果還想知道什麼細節,也很歡迎留言跟我說!
前兩篇我介紹《性別平等工作法》2024/3/8 新修法內容的文章,也一併整理在下面給你參考,有興趣的歡迎回頭讀,希望對你有幫助。
職場性別平等的路上,有你有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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